2019年10月19日14时50分许,甘肃新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井下2525综放工作面回风巷发生一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91.62万元。
(四)事故报告情况 事故发生后,矿长王成喜于2019年10月20日7时许到新窑派出所报案,称朱益民在本矿职工宿舍里因病死亡。8时31分,甘肃新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祁高峰到崇信县应急管理局报告,称该矿一名职工在职工宿舍于10月19日24时突发疾病,经送安口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经崇信县公安局、应急管理局查明,事故发生在煤矿井下。2019年10月20日20时25分崇信县应急管理局向陇东监察分局传真报告了事故。 事故发生后,负责公司日常安全生产工作、停产期间受总经理委托临时负责公司全面工作的副总经理祁高峰和矿长王成喜为逃避责任,未在规定的时限报告事故,且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等有关内容,形成迟报、谎报事实。 (五)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甘肃新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事故的善后处理和遇难者家属的安抚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落实了国家相关赔偿和抚恤政策,善后事宜得到妥善处理。 三、事故原因、类别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瓦检员朱益民违章进入2525综放工作面回风巷无风段缺氧窒息是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矿井局部通风技术管理混乱。一是局部通风机未安排专人进行管理,平时处于停机状态,每次瓦斯检查前才开启;二是风筒脱节后未及时发现并恢复,造成密闭墙以外35m巷道缺氧;三是局部通风机违规安设在回风巷中;四是局部通风机安装时未制定相关安全技术措施、规定。 2.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一是事故现场巷道变形严重,顶板破碎,未及时维修维护;二是风筒接头未按规定两边加反压边,风筒违规吊挂通信电缆上,风筒落地、多处漏风;三是瓦检员朱益民未按照《新周煤矿停产期间的安全技术措施》中规定的“跟班人员和瓦斯检查员两人一起严格执行巡回检查措施”的要求,独自一人进入2525综放工作面回风巷。 3.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不落实。一是带班人员未严格履行带班职责,排查现场安全隐患;二是矿井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力,隐患排查治理不深入;三是未严格落实停产期间的安全技术措施,对通风、瓦检、顶板支护等管理要求未落实到位。 4.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一是相关规程、措施学习贯彻不到位,朱益民未参加学习《新周煤矿停产期间的安全技术措施》;二是朱益民在进入无风巷道作业前未对周围环境进行安全辨识,安全防范意识差;三是班前会疏于对职工的安全教育,仅限于工作安排;四是职工自救能力差,在缺氧环境下未使用自救器自救。 (三)事故性质 根据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医院诊断证明及崇信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崇)公(司)鉴(法病)字[2019]第038号,经综合分析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四)事故类别 瓦斯(窒息)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朱益民,当班瓦检员,负责井下瓦斯检查工作。违章进入危险区域,窒息致死,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2.马宗芳,安全副总工程师,当班带班矿领导。未严格履行带班职责,未执行双岗巡回检查措施,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处9000元的罚款。 3.姚世林,安全副矿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对矿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处8000元的罚款。 4.姬双利,总工程师,分管技术管理工作。技术管理不到位,局部通风管理混乱,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处9000元的罚款。 5.王永锋,甘肃新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安全生产工作。对矿井停产期间的安全状况监督检查不力,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处7000元的罚款。 6.王成喜,矿长,负责矿井安全管理工作。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在得知事故发生后参与谎报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处7.17万元的罚款。 7.祁高峰,甘肃新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安全生产工作,停产期间受总经理委托临时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对矿井停产期间的安全状况监督检查不力,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得知事故发生后,不及时报告事故,且谎报事故企图逃避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处8.365万元的罚款。 8.祁万锦,甘肃新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矿井停产期间的安全状况监督检查不力,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作为单位主要负责人对迟报、谎报事故负总责,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处19.917万元的罚款。 (二)对事故单位的处理建议 甘肃新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发生1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该起事故是责任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建议罚款49万元;事故发生后,甘肃新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谎报、迟报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罚款200万元。合计对甘肃新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议罚款249万元。 五、防范措施 (一)矿井在长期停产期间,2525综放工作面两顺槽巷道口设立密闭,设置栅栏,取消局部通风,严禁人员进入无风巷道。 (二)甘肃新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要按照对长期停产煤矿的相关规定要求,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切实加强矿井停产期间的现场安全管理,跟班矿领导要严格履行职责,加大对井下作业现场的监督检查,确保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四)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切实提高从业人员业务技能和风险辨识能力,增强职工自保、互保和遵章作业意识,坚决杜绝“三违”现象。 (五)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一旦发现险情或发生事故,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及时、如实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严禁迟报、瞒报、谎报。 (六)崇信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管执法力度,切实提高执法效能,对长期停产停工煤矿要严格落实驻矿盯守或安全巡查责任。 甘肃新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10·19”事故调组 2020年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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