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应急管理局(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各处室、统计中心、救援指挥中心,各煤矿企业: 近期,全省煤矿生产安全形势十分严峻。截止7月20日,全省共发生煤矿生产安全死亡事故11起、死亡12人,同比增加5起、3人,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已超去年全年水平。此外,今年以来还发生6起瓦斯涉险事故、涉险人数1165人。特别是进入7月份以来,短短8天时间接连发生3起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共造成4人死亡,教训极其深刻。为切实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采取断然措施坚决遏制事故多发频发势头,现将有关事项通报如下。 一、近期三起事故情况 7月9日18时10分,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辛置煤矿发生一起机电事故,死亡1人。初步分析,该矿东四左翼煤柱A工作面安装期间,作业人员在给移动变压器接线时,在未进行验电、未戴绝缘手套的情况下,违章打开带电接线盒作业,被高压电击致死。 7月12日19时30分,山西阳泉盂县东坪煤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运输事故,造成1人死亡。初步分析,该矿在15436综采工作面运输顺槽进行巷修作业时,作业人员在移动影响作业的物料车过程中站位不当,被行驶的料车和胶带输送机机架挤压致死。 7月17日20时,山西长治联盛首阳山煤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顶板事故,造成2人死亡。初步分析,该矿在3#煤3110工作面回风顺槽口进行扩帮作业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护帮护顶措施,导致顶板冒落,造成事故。 二、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 近期接连发生的煤矿事故充分暴露出一些煤矿企业未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混乱、“三违”现象严重等突出问题。具体体现为: 一是隐蔽致灾因素排查不到位。首阳山煤业3#煤层开采区域存在大量采空区和空巷,但未引起高度重视,对顶板隐蔽致灾因素排查不清,更未采取任何治理措施,为事故发生埋下隐患。 二是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现象严重。东坪煤业“7·12”运输事故中班组长违章指挥,让无证人员操作绞车;“绞车司机”无证上岗、违章操作酿成悲剧;辛置煤矿“7·9”机电事故现场作业人员违章打开带电接线盒,在未确认停电对号牌、未进行验电、未戴绝缘手套的情况下,连续违章作业,导致事故发生。 三是现场作业安全管控不到位。辛置煤矿“7·9”机电事故现场管理人员安全监护职责履行不到位,未及时发现作业人员带电违章作业行为;首阳山煤业“7·17”顶板事故现场管理混乱,对临时作业地点的风险辨识不清,反“三违”落实不到位。 四是从业人员素质不高。首阳山煤业“7·17”顶板事故暴露出企业技术力量薄弱,对交岔点顶板支护参数和方式存在的明显缺陷视而不见;东坪煤业“7·12”运输事故暴露出现场作业人员对绞车运输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风险缺乏基本辨识。 五是隐患排查治理流于形式。东坪煤业“7·12”运输事故现场调度绞车授权装置门未关闭,没有上锁,安全装置失控;首阳山煤业对巷道交岔点等特殊作业地点存在的安全风险超前预判不足,致使在作业过程中顶板大面积冒落。 此外,今年以来发生的煤矿事故还反映出如下规律特点和突出问题: 一是国有煤矿事故多发。中央企业所属煤矿、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与国有地方煤矿共发生事故8起、死亡8人,占事故总起数和死亡人数的72.7%、66.7%。 二是机电、运输事故多发。今年以来共发生机电、运输事故8起、死亡8人,占事故总起数和死亡人数的72.7%、66.7%。 三是顶板事故多发。今年以来共发生顶板事故3起、死亡4人,去年全年未发生顶板事故。 四是个别地区事故多发。除大同、运城、忻州、晋城4个市外,全省其他地市均有事故发生,特别是吕梁市、临汾市各发生事故3起,两市事故起数占全省事故总量的54.5%。 五是迟报、瞒报事故多发。11起事故中, 9起为迟报、瞒报,占事故总起数的81.8%。特别是吕梁和临汾两市发生4起瞒报事故,影响恶劣。 三、工作要求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要认真学习、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强化底线思维,充分认识当前煤矿安全生产仍处于爬坡过坎期,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要严格贯彻落实李克强总理对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作出的重要批示精神,坚决落实国务院安委会15条硬措施,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加强分析研判、解决突出问题,坚决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以实际行动和优异成绩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煤矿企业要从严从实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力戒执行上走过场、行动上“挂空挡”,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逐一挂牌督办、逐一整改销号。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盯紧看牢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大班次、灾害重等高风险矿井,紧盯机电、运输、顶板管理等事故风险点,紧盯容易引发重特大事故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推动精准治理。对顶风作案、蓄意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从重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迁就。 (三)压紧压实安全生产责任。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参与决策投资人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自觉担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层层压实区队、班组、现场以及岗位责任,严防漏管失控。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制度,加强对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全面掌握隐患治理薄弱环节,督促指导煤矿落实防控措施,在治根治本上解决问题,真正做到隐患不整改不撒手、问题不解决不罢休。 (四)强化现场作业管理。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按照停送电程序,佩戴好绝缘装备进行接线作业,严禁带电操作;要大力推进辅助运输方式改革,加大力度推动淘汰小绞车、无极绳运输,推进单轨吊使用,持续提升煤矿安全保障水平;要加强现场顶板管理,认真观测巷道顶板及围岩变化,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支护,坚决做到不安全不作业;要尽快对井下所有采掘、巷修、打钻等高危作业地点实现全过程视频监控,监督从业人员“上标准岗、干标准活”,坚决遏制因“三违”导致的一般伤亡事故多发频发势头;遇瓦斯超限、煤与瓦斯突出、透水、冲击地压灾害征兆和极端天气时必须采取停产撤人措施。 (五)常态化开展“逢查必考”。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坚持“逢查必考”,强化对煤矿实际控制人、参与决策人、“五职”矿长、科(区)队长和安全技术人员履职能力的考核,特别是对事故企业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矿井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进行考核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各矿山企业要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教育,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全面提升安全素质。 (六)严肃事故调查处理。要依法依规从严事故调查处理,切实查清事故原因,追查问题根源,严肃追责问责。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联合惩戒对象,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对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等行为,要依法从重问责,并进行通报、约谈和警示教育。要对所有事故进行复盘,深刻剖析事故发生根本原因,制定针对性防范措施,防范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七)扎实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煤矿企业要完善应急预案,严格落实矿领导到岗带班和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并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应急培训、应急演练等工作;发现突水(透水、溃水)征兆、极端天气可能导致淹井等重大险情,立即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与气象、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协调沟通,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和雨情、水情,及时获取预警信息,做到及早响应、及早应对,特别是督促煤矿企业在遇极端天气时坚决落实停产撤人措施,严防群死群伤事故发生。 请各市应急管理局(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迅速将本通报转发至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矿山企业,并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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