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国土资源领域,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全国工商联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国土资源领域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100 号)和《安徽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皖政〔2013〕7 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为民间资本投资国土资源领域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一)进一步放宽民间资本投资国土资源的领域和范围。凡是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未明令禁止的国土资源投资领域,均向民间资本开放;凡是给予国有及外商投资的政策待遇,民间资本同等享受,不得单独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努力创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国土资源市场环境,构筑平等相待的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政策和管理平台。 (二)保障民间投资主体参与国土资源领域市场竞争的平等权利。全面梳理国土资源投资领域的政策措施,废除含有歧视性、垄断性的规定,制定公开、公正、透明的市场准入标准、支持政策和管理程序,积极鼓励、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有序进入土地和矿业权市场。进一步规范市场交易秩序,努力创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国土资源市场环境,构筑平等相待的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政策和管理平台。 二、积极保障民间资本投资主体发展用地 (三)制定公平公开的用地政策。民间投资项目在用地上与其他所有制投资项目享受同等待遇。各地要超前谋划,扶持民间资本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为民间资本加快发展预留用地空间。对符合独立选址项目用地条件的,统筹安排独立选址项目用地计划指标。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方向、技术含量高、产业带动性强的重大项目,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对具备用地审批条件的,依法及时审批用地,及时供地。民营企业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用于员工公寓,经依法审批后,纳入本市、县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民间资本投资标准化厂房建设的,优先保障项目用地;民间资本投资主体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项目用地符合设施农业用地的,按照设施农业用地政策给予支持。民营企业总部、研发中心或商会总部基地设在我省的,在用地审批、土地登记等方面实行特事特办、一事一议。 (四)鼓励民间资本投资主体盘活利用国有建设用地。民间资本投资主体因经营发展确需调整建设用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应当经出让方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出让方依据批准文件与受让人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受让人按照批准同意变更土地用途时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与原土地用途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的差额补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原有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按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可以用于经营性开发建设或转让。对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通过实施拆建、改建、扩建、利用地上和地下空间等途径增加土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为工业生产配套的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以及仓储物流等投资项目用地,执行工业用地政策。对利用已有存量土地和房产资源兴办现代服务业,经国土资源、规划部门批准,可保留其工业用途不变,但需按规定缴纳国有土地收益金。 三、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农村土地整治 (五)畅通民间资本投资主体投资农村土地整治的渠道。支持和鼓励民间投资主体自筹资金或者结合生产建设活动开展农村土地整治。认真贯彻落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鼓励引导和规范民间投资补充耕地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皖国土资〔2010〕403 号),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积极鼓励民间资本投资主体通过招投标形式投资补充耕地项目建设,进一步促进土地后备资源开发利用。有条件的地方,可制定规范民间投资农村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的管理办法,明确民间投资投入方式、条件和利益分配等,畅通民间资本投资渠道。 (六)合理确定民间资本投资主体投入回报。民间投资补充耕地项目建设,要综合考虑民间投资项目的建设投入、运营成本和利润回报,在项目实施合同中明确民间投资主体与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各方的收益分配方式。整治腾出的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的,经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承包或租赁等方式确定给整治单位或个人使用。 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 (七)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本省矿产资源勘查。民间投资主体自主组建勘查单位、申请勘查资质,要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依法及时审批。对于找矿潜力大但民间资本投资主体不愿独立承担找矿风险的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区和勘查项目,省地勘基金项目应重点给予支持。除国家规定的特殊矿种外,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省地勘基金项目的投资合作,投资合作形成的勘查成果,按投资比例和合同约定转让,民间资本投资主体有优先购买权。对民间资本投资主体到省外或境外开展矿产资源前期风险地质勘查,勘查矿种符合鼓励要求的,可以向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机构申请省地质勘查基金投入。民间投资主体与省外、境外企业合资或独资在省外、境外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勘查矿种符合鼓励要求的,可以矿业权申请地质勘查基金,进行合作勘查。 (八)加大对民间资本投资矿产勘查开发的支持力度。全面开放矿业权市场,加强矿业权交易平台建设,完善市、县土地矿权交易中心的交易功能。对民间资本采用和推广先进技术和工艺,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并在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中取得显著成效的,支持其申报省级矿产资源保护专项资金和国家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以奖代补资金。对民间资本投资从废石(矸石)中或尾矿中回收矿产品的,或开采尾矿和低品位矿产资源的,可根据有关规定,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支持不同所有制投资者之间探矿权采矿权依法有序流转,依法保障民间资本优先取得其探矿权范围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五、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 (九)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坚持市场化运作,吸引民间资本投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民间资本投资主体可通过招标挂牌等方式参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工作,并按合同约定获取收益。 六、加强对民间资本投资国土资源领域的服务 (十)做好民间资本投资国土资源领域的服务工作。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减少收费环节,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完善各项行政审批和土地、矿产等资源交易信息定期披露、公开查询制度。加快省地质资料馆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共享平台建设,提高提供地质资料社会化网络服务的能力。地质资料馆藏机构要建立健全地质资料利用、查询等制度,积极为民间资本投资主体提供优良的地质资料服务。民间资本投资主体依法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投资设立地质资料服务中介机构,利用地质资料馆藏机构保管的地质资料进行二次开发和服务。 (十一)加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工商联的协调沟通。省国土资源厅与省工商联建立协调和督查机制,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工商联要建立相应的机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制定操作细则,完善配套制度,促进民间资本持续健康发展。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鼓励、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国土资源领域的同时,加强和规范管理,确保依法依规、节约集约用地、用矿。各级工商联要发挥联系民间资本投资主体的优势,积极引导民间投资主体根据自身条件,参与国土资源领域投资和境外矿产资源开发。积极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共同开展对民间资本投资主体的政策、信息、技术、人才等方面的服务,引导民间资本投资主体树立国土资源法制意识和责任意识,自觉履行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营造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国土资源的良好氛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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