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起草的《煤矿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日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送审稿提出,煤矿企业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煤矿职业病危害事故。煤矿企业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及时向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同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要及时组织救治,并承担所需费用。 送审稿提出,煤矿企业应设置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煤矿企业应当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进行一次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3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煤矿建设单位未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进行施工。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验收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煤矿企业应当为劳动者个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的;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将对其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治理,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煤矿建设单位违反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擅自开工,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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