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再次取消和下放45项行政审批事项,取消1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将3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
本次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中,关系投资创业创新就业等经济社会发展的约30项,占2/3;本次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准入类职业资格,涉及国际商务、质量、税务、资产评估、土地登记、矿业权评估、品牌管理等多个专业领域。同时,国务院决定取消各地区自行设置的各类职业资格;这次取消职业资格的主要原则是,国务院部门设置的没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一律取消,行业管理确有需要且涉及人数较多的职业,可报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设置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国务院部门设置实施的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关系并不密切或不宜采取职业资格方式进行管理的,按程序提请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后予以取消;国务院行业部门和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自行设置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一律取消,确有必要保留的,经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纳入国家统一规划管理。本次取消的职业资格涉及领域多、受益面大,有利于降低就业创业门槛、营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创业主体的积极性。
本次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的事项主要集中在生产经营服务领域。
此次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中,涉及煤炭行业的共有四项。其中,以折股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审批取消,今后不得以折股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取消了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审批部门由安全监管总局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煤炭开采审批由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 设 定 依 据 | 处理决定 | 备注 |
8 | 以折股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审批 | 财政部 | 国土资源部 | 《以折股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办法(试行)》(财建〔2006〕695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建〔2008〕22号) | 取消 | 今后不得以折股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
34 |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 | 安全监管总局 | 无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取消 | |
35 |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 | 安全监管总局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 | |
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
序号 | 部门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 定 依 据 | 处理决定 | 备注 |
2 | 国土资源部 | 煤炭开采审批 | 国土资源部或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68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 | 改为后置审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