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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策
能源项目申报模式将改变?
2016-04-29 13:07:29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能源项目审批可能既要面对核准环节多、手续复杂的老问题,又要面对简政放权后地方层面配套政策不协调等新问题。

    去年以来,按照国务院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要求,能源领域共取消和下放23项审批权。其中包括,下放风电、光伏、小水电等项目审批到地方政府;改变火电项目“逐一发路条”的审批方式,按年度向地方下发分地区的火电建设规划实施方案。

    国家能源局局长吴新雄近期表示,能源局将进一步简政放权继续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放管并重,放而不乱。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优化程序,简化条件,推进阳光审批,接受社会监督。

    多位能源企业人士介绍,与以往相比,项目申报改变了“跑部前进”的模式,省级政府也制定了相应文件,审批流程有一定优化。但同时存在不同审批部门权限下放不同步,配套落实措施不到位、不协调等问题。

   能源项目核准仍存诸多问题

    据悉,今年以来国家能源局市场监管司组织12个派出机构开展能源项目审批简政放权落实情况专项监管。

    西北能源监管局在对简政放权情况调研时发现,目前能源项目审批核准仍存在诸多问题。能源项目核准仍然环节较多、周期较长,相对于“放权”,能源企业对“简政”的诉求更为迫切。

    根据能源企业粗略统计,一个国家规划矿区内大型煤炭项目从可研设计到核准共有约35个环节、需编制约17份专题报告、取得约50份支持性文件(其中最终提交国家能源局核准需10余个),涉及省、市、县100多个部门,平均历时5-6年;一个330千伏以上的输变电项目核准程序与煤炭项目基本相当,平均历时29个月。

    西北能源监管局副局长雷金娥署名文章中指出,部分审批内容具有重复性。如煤炭项目的初步设计与开采设计、项目选址报告评审与可研评审、工业园区整体审查与园区内各项目审查内容均有重复。

    除此外,个别前置条件审批在地方层面尚未实现同步下放。如陕西省政府将110千伏电网项目核准权下放至地市发改委,同时要求有关部门同步下放有关审批权限,但目前项目环评审批尚未实现同步下放。

    今年上半年,国家能源局对江苏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审批简政放权落实情况专项监管时,也发现了上述问题。监管报告称,尽管国家能源局、省能源局核准或备案权限下放,但前置审批部门或相关联部门没有同时下放相应审批权限,项目业主仍需赴上级相关部门办理所需手续,其中土地、环评、安全预评价等审批手续相对复杂,导致简政放权的综合成效未能完全体现。

    把“简政”放在突出位置

    针对此情况,能源主管部门只能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部分临时性措施予以缓解。如个别地市发改委采取了“容缺预审”,即对暂缺个别审批前置条件但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可按规定补齐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实行先受理预审的办法,以缩短项目审批时间。

    另外,行政审批内容存在互为前置的情况仍然存在。尽管江苏省发改委在《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确提出“对于实行核准制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取消出具同意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意见,在前置审批手续齐备的前提下直接办理项目核准手续”,但由于不同部门之间的配套落实措施不到位、不协调,部分地区反而出现项目业主因无“路条”而无法办理国土、规划等手续的现象。

    同期,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在本轮专项监管中发现,个别火电项目存在 “未批先建”、“核准未建”的情况;部分电网项目存在“核准未建”和“未按核准建设”的情况;个别煤炭项目存在“未批先建”的情况;个别煤炭企业存在超能力开采的情况。

    西北能源监管局建议,进一步简政放权,特别要把“简政”放在突出位置,依法行政,优化项目审批程序、规范项目审批前置条件。国家层面进一步加强指导、明确要求,修订有关能源项目核准的管理办法,统一出台有关简化能源项目审批程序和审查内容的政策,消除“简政”顾虑,鼓励和要求地方政府积极“简政”、大胆创新,切实推进简政放权在地方层面的落实。

    记者获悉,为做好简政放权后的监管,国家能源局专门制定《关于电力建设项目简政放权后加强同步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行业简政放权实现无缝对接有关要求的通知》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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