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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策
关于全面清查和坚决制止煤矿违法违规
2016-04-29 13:26:22   来源: 国家发改委

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

    近一个时期,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脱困的重要部署,煤炭行业脱困初见成效。但受地方保护主义和执法不严等因素影响,部分地区违法违规建设和生产问题突出,一些煤矿超能力生产、不安全生产等问题仍未得到有效遏制,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影响煤炭总量控制,阻碍脱困工作开展。为确保国务院工作部署落实到位,要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在煤炭行业脱困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采取有力措施制止煤矿违法违规建设生产。经报请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落实主体责任。各产煤省(区、市)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脱困的工作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意见》(国办 发[2013]104号)的相关要求,强化主体责任,明确分管领导、牵头部门和责任人。要对辖区内煤矿实现无违法违规建设生产作出承诺,于2014年11月底以前将承诺书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二、全面排查清理违法违规煤矿建设生产。各产煤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对辖区内所有煤矿建设项目登记造册,逐一排查认定,摸清底数。对基本建设手续不齐全、今年产量已超出生产能力以及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煤矿,一律责令停工停产,限期整改。对未公告产能的煤矿,责令立即公告。

    三、落实各项停产措施。对责令停产的煤矿,除保证必要的矿井通风、排水等保安负荷外,一律停供采掘用电。各省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协调相关部门,综合采取停供火工用品、限电等措施,通过包片、包矿、巡回抽检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查。在项目核准、安全生产、能力核减、融资贷款、用地用电等方面加强管理力度,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四、加大问责力度。对弄虚作假、逾期未报或隐瞒不报的煤矿,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将列入黑名单,今后不予办理项目核准和安全核准手续。对属停产整改 范围但拒不停产整改、擅自组织生产的煤矿,由省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同时,要严肃追究煤矿及其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和相关部门的责任,对监管不力、徇私枉法 的公职人员,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请各产煤省(区、市)人民政府将基本建设手续不齐全、未公告产能、超能力生产以及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煤矿名单,以及关停整改有关情况,于2014年12月15日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由三部门提出分类治理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家 能 源 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2014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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