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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策
国家发改委印发发展煤电联营的指导意见
2016-05-24 09:46:20   来源: 发改委网站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 《关于发展煤电联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改能源[2016]8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国电投集团公司,神华集团、中煤集团、国投公司、华润集团,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电力规划设计总院,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中国煤炭工业协会,有关电力、煤炭企业:

  为加快调整能源结构,积极理顺煤电关系,促进煤炭、电力行业协同发展,提高能源安全保障水平,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关于发展煤电联营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发展煤电联营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年4月17日


5月17日从发改委获悉,为加快调整能源结构,积极理顺煤电关系,促进煤炭、电力行业协同发展,提高能源安全保障水平,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关于发展煤电联营的指导意见》。

  意见要求,提高煤电联营资源利用效率,增强煤电联营专业化管理水平,提升煤电联营项目竞争力。

  意见明确发展煤电联营的重点方向。一是重点推广坑口煤电一体化。科学推进西部地区锡盟、鄂尔多斯、晋北、晋中、晋东、陕北、宁东、哈密、准东等大型煤电基地开发,在落实电力消纳市场的前提下,有序扩大西部煤电东送规模。大型煤电基地坑口电站建设时,要着力推广煤电一体化发展。不具备条件的,原则上应发展煤电双方大比例交叉持股模式。优先利用在运及在建煤矿的富余产能发展煤电联营。

  二是在中东部优化推进煤电联营。根据煤炭、电力行业发展形势,以我国中东部区域的煤电矛盾突出地区为重点,根据国家“西煤东调”、“北煤南运”电煤运输格局,推进电煤供销关系长期稳定且科学合理的相关煤炭、电力企业开展跨区域联营,增强负荷中心电力供应保障能力。

  三是科学推进存量煤电联营。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分类施策”的方针,针对在役煤矿和电站,鼓励有条件的煤炭和电力企业突破传统的行业、所有制限制,通过资本注入、股权置换、兼并重组、股权划拨等方式,着力推进存量煤矿和电站实现联营,鼓励发展混合所有制,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四是继续发展低热值煤发电一体化。在主要煤炭产区的大型煤矿坑口建设低热值煤电厂时,原则上应按照煤矿、选煤厂、电厂一体化模式推进,提高低热值煤综合利用水平,发挥低热值煤发电在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和构建矿区循环经济体系中的积极作用。

  五是建立煤电长期战略合作机制。发挥煤炭交易平台功能和市场配置资源作用,以煤炭交易价格指数为依据,促进供需协作,积极推动电力企业与煤炭企业建立长期战略合作,形成煤电价格联动、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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