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政策
国家能源局关于取消一批不具备核准建设条件煤电项目的通知
2016-10-26 16:35:23
来源: 国家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取消一批
不具备核准建设条件煤电项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国电投集团,神华集团、中煤集团、国投公司、华润集团,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电力规划设计总院:
为切实落实《关于促进我国煤电有序发展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565号)提出的“取消一批不具备核准条件的煤电项目”(以下简称“取消一批”),结合各省及主要发电企业制定的煤电有序发展工作方案,现将取消的煤电项目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吉林、山西、山东、陕西、四川、江西、广东、广西、云南等省(自治区)15项、1240万千瓦不具备核准建设条件的煤电项目(详见附件)。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进一步取消本地区其他不具备核准(建设)条件的煤电项目,及时报告国家能源局并向社会公布。
二、取消煤电项目的规模滚入相应省(区)未来电力电量平衡。严禁自行将取消煤电项目的规模用于规划建设新增煤电项目,已自行纳入规划、核准(建设)的,要立即取消,并停止建设。
三、牵头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单位是“取消一批”的责任主体,要在相应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的指导下,妥善做好取消煤电项目的善后事宜。
四、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促进“取消一批”等煤电有序发展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要依据职责和有关规定,及时受理、处理群众投诉举报事项,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五、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要会同相应省级发展改革委,对“取消一批”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存在拒不执行“取消一批”、“假取消、真建设”等违规行为的煤电项目,相应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责令其立即停止建设,并视情况对项目单位及其所属集团公司实行限批新建煤电项目、开展自用及外送煤电项目优选工作时不予考虑,电力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不予进行质量监督注册,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不予办理业务许可证并通报全国,电网企业不得予以并网,银行及金融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停止对其发放贷款等措施。
国家能源局
2016年9月13日
|
Tags:
责任编辑:李华
煤炭人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煤炭人网” 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煤炭人网,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 内使用,并注明“来源:煤炭人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煤炭人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上一篇:群策群力,共谱新篇——赵鸣骥部.. | 下一篇:图解煤炭工业“十三五”装备制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