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政策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新疆淖毛湖矿区关于新疆淖毛湖矿区兴盛露天煤矿调整建设规模(生产能力)的复函 国能综函煤炭〔2021〕62号
2021-03-21 10:59:14
来源: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新疆淖毛湖矿区 兴盛露天煤矿调整建设规模(生产能力)的复函 国能综函煤炭〔2021〕6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报来《关于淖毛湖矿区兴盛露天煤矿调整建设规模(生产能力)的请示》(新发改能源〔2021〕80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兴盛露天煤矿已按照全国统一政策标准落实建设规模(生产能力)差额部分产能置换要求,为加快先进产能释放,优化煤炭产业结构,同意兴盛露天煤矿建设规模(生产能力)由300万吨/年调整为500万吨/年。除作上述调整外,其余事项仍按我局国能发煤炭〔2018〕18号文核准的建设内容执行。 二、请项目单位进一步完善资源开采、安全生产、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竣工验收合格后,按500万吨/年公告生产能力,不得超能力生产。 专此函复。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21年3月15日 |
责任编辑:王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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