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关闭退出煤矿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监察分局(办事处),局机关有关处室,重庆能源集团及渝新能源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今年关闭退出煤矿和受生态红线等环保政策影响煤矿的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全市煤矿生产安全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关闭退出煤矿面临的特殊安全形势 当前,煤炭价格回升、煤矿生产意愿强烈,关闭退出煤矿面临井下回撤材料设备与职工分流安置、确保安全生产与维持矿区稳定等诸多风险和压力。同时,在煤矿关闭期间,极易出现人心不稳、管理松懈等现象,使得安全管理难度更大、安全风险更高。煤矿企业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高度重视当前复杂严峻的安全形势,采取针对性措施,狠抓责任落实,确保安全关闭。 二、制定针对性工作方案和安全管理措施 各关闭退出煤矿要结合实际,明确时间节点,制定关闭退出工作方案和安全管理措施,倒排工期,落实责任,加强现场管理,有序按时关闭。其中,属于去产能关闭退出的煤矿,最迟在今年11月底前完成关闭验收;属于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关闭退出的煤矿,按照有关部门规定要求的时间完成关闭验收。 三、严禁“三超”组织生产 对当前仍在生产建设的计划关闭煤矿,要根据有关部门要求,明确停止生产建设的时间,倒排工期,制定关闭退出总体方案。在生产建设期间,有关区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督促煤矿制定限制开采方案,明确在此期间允许生产的采掘工作面、工作面每月推进度等,并每月现场划定采掘停止线,实时跟踪监管。严禁煤矿在此期间“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严禁突击生产,严禁冒险蛮干。煤矿要加强跟班带班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发现重大隐患必须停止生产。 四、加强停产停工期间安全管理 已经停产停工的计划关闭退出煤矿,要制定并落实加强煤矿安全管理的措施。有关区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明确要求限制煤矿入井人员数量,及时将煤矿停产停工信息函告同级有关部门,并函请公安机关封存并收回火工产品、国土部门核查井下开采情况、电力管理部门限制供用电,坚决杜绝煤矿明停暗采、昼停夜采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五、加强关闭退出期间安全管理 对区县政府已做出关闭退出决定的煤矿,区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其制定关闭退出工作方案和回撤设备安全技术措施,加强现场跟班带班管理,并加大井下现场监管执法力度,严防煤矿在回撤期间组织生产。同时,及时函请有关部门收回、注销相关证照。 六、加强安全监管监察执法检查 有关产煤区县要切实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完善和落实地方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加大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力度。要认真落实驻矿安监制度,煤矿关闭期间要加大煤矿安全工作汇报频率,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制止并报告;要积极发挥群众监督作用,严格查处安全生产有关举报;要针对煤矿违法违规生产建设经常出现的假密闭、假图纸,以及昼停夜采、明停暗采、逃避监管等情况,在加强日常执法检查的同时,开展突击检查、夜间抽查等活动,并采用查产量、查用电量、查火工品消耗量、查入井人员数量等手段,多渠道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和痕迹,始终保持打击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的高压态势。凡是发现已停产停工煤矿继续生产建设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严格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 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 2018年7月26日 |
煤炭人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煤炭人网” 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煤炭人网,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 内使用,并注明“来源:煤炭人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煤炭人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上一篇:黑龙江省印发《黑龙江省煤炭行业.. | 下一篇:湖北:停止审批煤矿探矿权 停止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