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严格控制煤矿超能力生产的通知 晋安发〔2018〕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 当前,随着煤炭市场需求持续旺盛,部分煤矿受利益驱动,超能力组织生产,不仅严重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同时给煤矿井下安全带来严重威胁,是重大安全隐患,极易引发事故。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责任感和紧迫感,坚决打击煤矿超能力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事故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要成立遏制煤矿超能力生产领导组,将治理煤矿超能力生产作为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制定煤矿超能力生产检查方案,明确检查方法、检查频次,对出现过超能力生产或可能存在超能力生产的煤矿进行重点监督检查,督促煤矿严格控制产量,防止超能力生产。 二、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公告制度,进一步提高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公告工作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及时对建成投产或生产能力发生变化的煤矿登记建档、变更信息,并通过相关网站进行公告,为严厉打击煤矿超能力生产打好基础。 三、各煤矿主体企业也要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遏制煤矿超能力生产领导组,制定遏制超能力生产的具体措施,严格控制所属煤矿采区数量以及采掘工作面个数,严格控制单班入井人数,确保采掘工作面个数和入井人数与煤矿公告生产能力相匹配。要督促所属煤矿严格执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行办法〉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18〕23号)要求,对采掘接续紧张煤矿,该限产的限产、该停产的停产、该投入的投入,严防采掘失调仍超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同时不得向所属煤矿下达超过公告生产能力的生产计划、经济指标及考核指标,督促所属煤矿严格按照公告生产能力安排生产计划,均衡组织生产。 四、所有生产煤矿必须按照公告生产能力组织生产,合理安排年度、月度生产计划。煤矿全年产量不得超过公告的生产能力,临近年终不得抢产量赶任务,月度计划不得超过公告生产能力的1/12,月度产量不得超过月度计划的110%。无月度计划的,严禁组织生产。 建设煤矿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施工,设备选型要与矿井规模相匹配,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严把竣工验收关,严禁煤矿批小建大,从源头上有效预防煤矿超能力生产。 五、对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煤矿企业,要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一律从重处罚,并追究各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领导组及有关人员责任。 附件: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8年11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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