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广西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目标任务(第一批) 百色、河池市人民政府,自治区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区税务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委《关于印发〈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1377号)精神,自治区工信厅牵头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方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已上报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根据安排,2020年我区有2处30万吨/年以下矿井实施政策性关闭,即百色双田矿业有限公司林场煤矿、广西环江红山朝阳煤业有限公司朝阳矿。现将任务下达给你们,同时提出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严格执行目标任务 百色双田矿业有限公司林场煤矿、广西环江红山朝阳煤业有限公司朝阳矿列入2020年实施关闭(详见附件),共化解过剩产能30万吨。请百色、河池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煤矿企业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年内完成任务。 二、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开展工作 (一)关闭前公告(2020年5月10日以前完成)。 百色市人民政府、环江县人民政府按规定将关闭矿井名称等相关信息刊登在《广西日报》(不得刊登在报纸中缝)上进行公告。 (二)制定关闭工作实施方案(2020年6月底以前完成)。 各有关县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及自治区的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市属企业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同时指导煤矿企业制定企业的实施方案,重点指导企业制定并落实职工安置方案。各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加强指导。 (三)实施关闭(2020年7月底以前完成)。 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实施封井,认真对照《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验收办法》有关要求做好关闭各项工作。 (四)严格组织验收。 煤矿矿井关闭验收实行三级验收制度(市属煤矿企业关闭验收实行二级验收制度)。煤矿企业关闭工作完成后,即可请求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形成县级人民政府验收报告,并由县级人民政府提请设区市人民政府进行验收。设区市人民政府必须在8月底以前完成对本市煤矿关闭验收工作,并向自治区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需附县级人民政府及设区市人民政府验收报告)。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关闭矿井安全生产工作。 确定实施关闭的矿井在市、县人民政府公告后,必须立即停止生产并开展关闭相关工作。有关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监管,企业要落实主体责任,确保矿井不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二)切实做好职工安置工作。 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要指导企业认真做好关闭矿井的职工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要指定有关部门专门负责收集、保管关闭矿井上缴的开采现状报告、实测图纸、地质资料等,以及关井前后及关井过程图片、音像等档案资料,同时将关井相关图片及音像资料刻录成光盘。 (四)及时报告工作进度。 国家对化解过剩产能实行月度报告制度。各有关单位必须按要求填报相关报表。 (五)各部门要通力合作共同做好煤矿关闭工作。 自治区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煤矿关闭工作,特别是矿井关闭相关重点工作。其中: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沟通与协调自治区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以及百色、河池市人民政府,做好上传下达工作。牵头协调退出产能指标调配及有偿转让有关事项。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与国家对口部门衔接,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依法收回并注(吊)销关闭矿井的采矿许可证,做好关闭矿井采矿权价款清退等工作。 广西煤监局负责依法回收并注(吊)销关闭矿井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筹措、分配及拨付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做好各项预收费用的清退工作。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指导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及企业做好关闭矿井职工安置工作,加强转产职工就业培训。 自治区公安厅负责指导和督促下级公安部门收回关闭矿井剩余的火工用品。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区税务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去产能和调结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 各有关部门依法注(吊)销关闭矿井相关证照以及撤销有关批文的相关文件,必须在本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告。 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实施煤矿关闭工作过程中遇到问题及困难,请及时反馈自治区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陈德芬 联系电话:0771-2182221 电子邮箱:gxgxwnyc@163.com 资讯监督:乐卫扬 021-26093827 资讯投诉:陈杰 021-2609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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