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近日发布了《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2014年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由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对原国家经贸委、煤炭工业部、财政部等8部门于1998年联合发布的《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旧办法”)进行修订而形成。 对于煤矸石综合利用,办法提出坚持减少排放和扩大利用相结合,实行就近利用、分类利用、大宗利用、高附加值利用,提升技术水平,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有机统一。 《办法》明确要求,禁止建设永久性煤矸石堆放场(库),确需建设临时性堆放场(库),其占地规模应当与煤炭生产和洗选加工能力相匹配,占地规模按不超过3年储矸量设计,且必须有后续综合利用方案。煤矸石综合利用方案中涉及煤矸石产生单位自行建设的工程,要与煤矿(选煤厂)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煤炭生产企业要因地制宜,采用合理的开采方式,煤炭和耕地复合度高的地区应当采用煤矸石井下充填开采技术,其他具备条件的地区也要优先和积极推广应用此项技术,有效控制地面沉陷、损毁耕地,减少煤矸石排放量。 除此以外,《办法》还强调鼓励煤矸石大宗利用和高附加值利用。对比1998年版的旧办法,此次对煤矸石使用量、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均做出具体限定,即重量比不低于入炉燃料的60%、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不低于5020千焦(1200千卡/千克)。而入炉混合燃料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上限仍限定为12550千焦(3000千卡/千克)。 1998年版旧办法对煤矸石综合利用企业(项目、产品)只提出,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对煤矸石电厂的鼓励政策,是按《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国发[1996]36号)执行。 与旧办法相比,《办法》奖惩更明确。符合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管理的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含热电联产)企业,将可享受环保电价政策。而煤矸石发电企业超标排放的,由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有关规定罚没其环保电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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