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物价局发布了《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指出,自7月1日起,上海市统调燃煤发电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上调1.07分钱,调整后上海市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4155元。 此外,自7月1日起,上海市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平均降低4.08分钱、农业生产用电价格降低3.5分钱。 通知全文如下: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价管〔2017〕17号 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合理调整电价结构的决定,释放输配电价改革红利,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经报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7月1日起,本市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平均降低4.08分钱、农业生产用电价格降低3.5分钱(不含农副动力用电和排灌动力用电)。其中,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自4月1日起执行,电网企业分别按照每千瓦时3.78分钱和3.5分钱,在后续月份收取工商业用户、农业用户(不含农副动力用电和排灌动力用电)电费时,扣减4-6月份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调整后的上海市销售电价表详见附件1) 二、自7月1日起,本市统调燃煤发电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上调1.07分钱(含税,下同),调整后本市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4155元(调整后的统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表详见附件2)。根据国家跨省跨区电能交易价格形成机制,皖电东送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上调1.51分钱;向家坝水电到沪落地电价每千瓦时上调1.07分钱。 三、请市电力公司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用户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电价调整平稳执行到位。涉及工商业、农业用户电费返还的,要按照有关政策足额返还用户。 附件1、上海市销售电价表 2、上海市统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表 上海市物价局 2017年7月21日 附件1: 上海市销售电价表 表1:上海市非居民用户电价表(分时) (单位:元/千瓦时) 注:分时电价时段划分为: 一、单一制:峰时段(6-22时),谷时段(22时-次日6时); 二、两部制非夏季:峰时段(8-11时、18-21时),平时段(6-8时、 11-18时、21-22时),谷时段(22时- 次日6时); 三、两部制夏季:峰时段(8-11时、13-15时,18-21时),平时段(6-8时、11-13时、15-18时,21-22时),谷时段(22时- 次日6时)。 上海市销售电价表 表2:上海市非居民用户电价表(未分时) (单位:元/千瓦时) 注:以上电价均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具体为: 一、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1.044分钱; 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农业生产用电除外)0.62分钱; 三、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居民用电0.1分钱,其他各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除外)1.9分钱; 上海市销售电价表 表3:上海市居民用户电价表 注:一、居民用户分时峰谷时段划分为:峰时段(6-22时),谷时段(22时-次日6时); 二、居民累计电量在第二或第三档临界点的月份,由于当月超基数部分的峰谷电量数据无法准确区分,具体执行时,该月第二档、第三档的加价按照峰、谷均为0.05元或0.30元的加价水平执行,次月起再按峰、谷不同加价水平执行。 附件2: 上海市统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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