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煤炭过剩产能会涉及煤炭企业部分职工,为给相关人员注入信心,《关于符合条件人员可实行内部退养的实施细则》提出,煤炭企业符合条件人员可实行内部退养,生活费发放和社会保险缴纳按一定标准执行。 细则规定,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再就业有困难的职工,在职工自愿选择、企业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后,可实行内部退养。企业不得自行划定内退年龄,不能采取一刀切方式单方面强制职工办理内退。职工办理内退后,仍然与企业保留着劳动关系,企业应做好相应管理工作。内退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由企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内退人员由企业发放生活费,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职工继续缴纳。涉及内退人员,企业和个人可不再缴纳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内退人员的生活费标准,由企业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和自身的经济效益确定。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职工内退前12个月本人的月平均工资,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内退人员的相关费用,应由企业或所属集团公司筹集资金解决。 细则要求,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办理内退及待遇保障等工作的服务指导和监管,确保内退职工生活费发放和社会保险费缴纳。2016年,相关部门将重点做好煤炭供给侧改革职工内退意愿摸底、人员统计、政策解读及当年内退人员手续办理和待遇保障等工作。(记者冷雪) 短评 去产能必然带来去冗员,在化解过剩产能的同时,如何安置富余人员是对政府部门和煤炭企业智慧的一个考验,不论怎样,企业过剩产能要去,但大量职工的饭碗同样不能丢,而且争取让他们拿上新饭碗。我省煤炭去产能,人往哪里去,就是这样一个重要问题。 “十三五”期间,我省去产能1亿吨以上,简机构、减岗位是必要措施,客观结果就是减人员。为了增强相关人员信心,我省出台符合条件人员可实行内部退养的细则,就是希望在保障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的基础上,让技能较为单一的煤炭企业职工放下心,有保障,再谋新出路。 专家解读 细则提出,对符合条件人员实行内部退养,这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的一条安置分流职工的重要渠道。 在这次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过程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再就业有困难的职工,在自愿选择、经企业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后,可实行内部退养。内退人员的生活费由企业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和自身的经济效益确定,不设高限,但不得低于省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企业还要为内退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职工继续缴纳。内退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是职工内退前12个月本人的月平均工资,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职工办理内退后,仍然与企业保留着劳动关系,企业应做好相应管理工作,直到退休。各级人社部门要将企业内退工作列入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内容,发现问题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对于企业办理内退工作的违法违规行为,职工个人也可采取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举报投诉、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省人社厅劳动关系处处长常志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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