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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
9月1日山西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施行 光伏发电设施纳入保护
2016-03-11 13:46:40   来源: 三晋都市报

8月29日,山西省人大常委会、省经信委、省电力公司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自2014年9月1日起,《山西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这是山西省第一部规范电力设施保护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对各方职责作了明确规定

  A . 明确了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职责,明确了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职责。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组织开展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受理违反电力设施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和投诉,查处破坏电力设施违法行为等职责。同时规定电力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确保法规、条例的贯彻执行。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电力设施保护的重大问题;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电力发展规划,使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相协调,并按照规划统筹安排电力设施用地、电力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解决目前电力建设规划不协调的问题。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公安、国土资源、住房与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和能源监管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力设施保护的相关工作。

  B. 要求电力设施所有权人要健全自身保护机制,规定电力设施所有权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和保卫制度,开展电力设施治安风险等级评估,保证相关资金投入,落实技术、设备、人员等防范措施,按照有关规范对电力设施进行巡视、维护、检修,消除隐患,保障电力设施安全运行。

  C. 明确了电力建设与房屋、树木等设施,以及与其他设施建设工程相互影响的处置原则。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条例》规定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对依法确定的电力线路保护区的相关情况进行公告。对公告前依法拥有的房屋、植物以及其他设施,在电力设施建设时需要拆除、迁移、修剪、砍伐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公告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划定的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新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条例》规定电力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与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保持安全距离,需要拆除、迁移或者采取防护措施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与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人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所需费用由电力设施建设单位承担。在建设铁路、道路等设施过程,不得危及已有或在建电力设施安全,确实需要对电力设施予以迁移或者采取防护措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电力设施所有权人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D. 明确了对电力设施建设用地、电力线路走廊、电缆通道以及电力建设项目规划的保护原则。《条例》规定依法取得的电力设施用地和依法划定的电力线路走廊以及电缆通道,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因建设需要,调整已规划的电力设施用地、电力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位置的,应当依法办理手续;因修改城乡规划给电力设施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还明确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杆塔、拉线基础用地不实行征地,由电力设施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

  E. 对树木妨碍电力线路安全时的处理进行详细规定。针对实践中存在较为广泛的树线矛盾情况,《条例》规定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树木的所有权人应当保证树木的高度与架空电力线路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要求。电力设施所有权人发现树木与架空电力线路的间距小于安全距离的,应当及时通知树木所有权人;树木所有权人应当在十日内予以修剪;逾期未修剪的,电力设施所有权人可以修剪影响安全距离的部分,不补偿相关损失;修剪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古树名木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在《条例》规定的紧急情况下,电力设施所有权人可以对树木先行采取修剪、砍伐或者其他处理措施,事后应当通知树木所有权人,并依法补办相关手续。

  F. 细化了对电力设施保护的具体措施。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对危及电力设施以及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保护区的禁止行为作了一些规定。《条例》结合实际,在此基础上对保护电力设施的具体措施进行了细化。

  G. 规定了废旧电力设施收购规范。针对电力设施被盗窃的情况,《条例》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出售、收购电力设施器材设备,从销赃渠道杜绝了有关事件的发生。此外,还细化规定收购电力设施器材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登记出售者基本信息和电力设施器材设备的来源、规格、数量等情况。

  特色规定

  A. 将风力、光伏发电设施和电力交易设施纳入保护范围,明确了特高压线路保护区的范围。根据目前山西省电力设施和特高压输电线路的发展状况,《条例》将光伏、风力发电设施和电力交易设施纳入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并对具体的设施设备进行细化规定。根据国家有关运行技术标准,《条例》规定了直流660千伏、800千伏和交流1000千伏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范围。

  B. 突出本省特色,明确了电力设施保护与矿产企业的关系处理。山西省是矿产资源大省,由于开采行为经常导致地面电力设施发生倾斜、塌陷等危害。为此,《条例》规定在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等电力设施的建设需要压覆重要矿床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压覆矿产资源申报登记手续;已办理压覆矿产资源申报登记手续的,开采企业不得开采压覆区内的矿产资源。开采企业开采电力线路保护区地下煤炭等矿产资源,应当提前与电力设施所有权人商定保护措施,保障电力设施安全。因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电力线路杆塔倾斜、基础不稳定,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确需迁移、改造、加固杆塔拉线等设施的,所需费用由开采企业承担;造成电力线路设施损毁的,开采企业应当赔偿损失。露天开采煤炭等矿产资源,确需对电力线路设施进行迁移的,开采企业应当提前与电力设施所有权人协商,迁移所需费用由开采企业承担。

  C. 制定了电力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的具体措施。电力安全关系经济社会生活和国计民生,如果出现突发事件,必须及时、妥善地进行应对和处置,否则后果和影响难以估量。为此,《条例》规定电力设施所有权人应当建立健全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障应急设施、设备、物资的储备和完好,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并细化规定了应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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