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2日,山西省环保厅向各市印发《关于调整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的通知》,明确将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火力发电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管理权限下放至设区的市级环保部门,取消了逐级审核流程,上级环保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时不再需要下一级环保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通知》明确,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火力发电企业的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调整后,设区的市级环保部门不得下放至各县(市、区)或扩权强县(市)环保局。
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调整后,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火力发电企业的初始排污权核定工作由各设区市环保局负责。此前已经省环保厅核定的,按照省环保厅核定结果执行。
排污单位所持山西省环保厅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新式排污许可证继续有效,变更或到期后延续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保部门负责;尚未申领或在有效期内需换发新式排污许可证的,可直接到设区市环保局申领或换发。
此外,《通知》指出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做好审批人员业务培训,提高其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确保衔接到位,工作有序开展。简化排污许可证核发流程,取消逐级审核流程,核发排污许可证不再需要下一级环保部门出具审核意见。要加大排污许可证核发信息公开力度,将审批流程、办理期限、资料清单、审批结果等信息向社会公开,实现阳光审批。加大排污许可证政策宣传力度,并通过发布公告或文件等形式,要求符合申领条件的排污单位限期办理排污许可证,2015年7月1日前要为持旧版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全部换发为新式排污许可证,2015年12月31日前现有排污单位全部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逾期未按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要依法予以查处。
山西
山西下放火电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
2016-03-29 21:55:11
来源: 中国煤炭资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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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山西下放火电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
责任编辑:xiaoyan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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