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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印发《关于重组整合煤矿生产矿井能力核定工作的安排意见》
2016-04-05 13:15:30   来源: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网站

关于重组整合煤矿生产矿井能力核定工作的安排意见

各市煤炭工业、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
        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是省委、省政府的一项重大战略部署,也是今明两年全省煤炭行业的一项重要工作。目前全省十一个市的兼并重组整合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组审查通过,近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集中办理兼并重组整合煤矿证照变更手续和简化项目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00号)。按照省政府要求,主体企业要尽快全部到位,各种证照要依法办好,该技改的技改、该生产的生产、该关闭的关闭。由于时间紧、任务重,为落实文件要求,提高工作效率,现就重组整合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提出以下安排意见:
       一、提前搞好摸底工作:按照省政府下发的晋政办发[2009]100号文附件5要求,各市煤炭工业局要依据经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领导组审查通过的重组整合方案,提前组织对本市范围内参与重组整合的煤矿进行摸底、筛选。对符合能力核定条件的矿井,于2009年 8月20日前按附表要求,将名单上报省煤炭厅。经省厅组织核对和主体落实到位后,再按照国家发改委等三部委下发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管理办法》等三个文件要求,开展矿井能力核定的有关工作。
       二、严格掌握核定范围:对重组整合煤矿生产矿井进行能力核定是完成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目标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按照省政府晋政办发〔2009〕100号文规定,进行生产能力核定的煤矿为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领导组办公室批准的重组整合方案中重组前持有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合法生产矿井,并且矿井开采系统(井筒及开拓大巷数目、位置、功能)及开采煤层未发生改变、已实现机械化开采、生产能力在原证载能力基础上净增60万吨/年及以下的矿井。对符合能力核定条件的矿井,从现在开始到2010年6月30日止,可以成熟一个核定一个、成熟一批核定一批。各市审查上报的能力核定资料最晚不得迟于2010年6月30日。
       三、严格执行能力核定规定:本次进行能力核定的矿井是指因矿井装备水平提升、采煤工艺改革使矿井生产能力提高,现已形成的实际生产能力比原煤炭生产许可证载明能力净增60万吨/年及以下的矿井。净增能力的计算基础以参加核定的原矿井证载能力为准,不含整合的其他矿井能力。
本次核定原则上按照“一矿一井一面”的要求进行,且核定能力不得大于重组整合方案批准的能力;核定能力小于《重组整合方案》批准能力的,按照本次核定能力换发煤炭生产许可证。
由两个及以上矿井整合而成的煤矿,只允许符合条件的其中一套主系统参加能力核定。
       四、严格遵守能力核定程序: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要严格遵守国家发改委等三部委《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办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发改运行〔2006〕819号)的相关规定。能力核定由企业委托具备资质的能力核定单位提交能力核定报告,经企业、县、市煤炭工业局逐级审核后,报省煤炭工业厅审批。能力核定单位对能力核定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五、认真搞好现场核查、核定基础工作:生产能力核定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均不得强制煤矿接受指定的能力核定单位。能力核定单位必须按照能力核定办法实事求是地提交能力核定报告,如发现弄虚作假,提交的报告不实、质量低劣,将取消其能力核定资质;各市局如把关不严、审查不细,上报的能力核定矿井有两处及以上不符合能力核定规定的,该市上报的资料一律退回。
为加快落实省政府《关于集中办理兼并重组煤矿证照变更手续和简化项目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100号文)要求,各市、县煤炭工业局要高度重视,在主体落实到位后,对符合能力核定条件矿井的能力核定报告,按规定程序尽快上报,以确保我省煤炭工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九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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