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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人讯:近日,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联合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处置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结合内蒙古煤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实际,构建“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工作格局,遵循分类分级、科学规范、及时处置、闭环管理原则,明确企业与监管监察部门的职责边界,形成系统共用、数据共享、横向联动、纵向贯通的防控网络。《办法》明确,矿山企业为责任主体,建立“值班查看—预警接警—响应处置—分析研判—核查反馈”闭环流程,按标准完善监测预警系统、健全工作制度、配齐24小时值班人员,确保系统实时在线、报警功能正常。 《办法》将预警信息划分为红、橙、黄、蓝四级。煤矿红色预警由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联合核查,橙色、黄色预警由日常监管主体与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驻地执法处联动处置,蓝色预警由企业自行核查。非煤矿山红色预警由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直接处置,橙色、黄色预警由日常监管主体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监督,蓝色预警由企业自主处理。上级部门可按需提级督办。同时,《办法》要求企业接到预警后1小时内反馈初步原因及措施,监管部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上传系统,对未及时接警、反馈不实等情形强化督办。 《办法》明确,打钻喷孔、计划停风、传感器标校、自然灾害等非管理原因造成的预警,由企业自主核查处理、监管部门跟踪督导,原则上不予通报,杜绝过度执法与过度考核。针对系统运行,《办法》要求企业落实断点续传要求,计划断网、作业提前2小时报备,严禁“停短报长”;对篡改数据、屏蔽传感器、隐瞒预警原因等6类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打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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