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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
陕西补贴全省煤企封闭式高速公路运输费
2016-04-08 21:02:51   来源: 陕西日报

摘要

近日,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交通运输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对我省煤炭企业封闭式高速公路运输补贴的通知》,决定对通过省内封闭式高速公路运输煤炭(包括煤炭、兰炭和焦炭)的陕西煤炭生产企业、洗煤企业(以下统称煤炭企业)实行高速公路运输补贴。

 

    近日,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交通运输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对我省煤炭企业封闭式高速公路运输补贴的通知》,决定对通过省内封闭式高速公路运输煤炭(包括煤炭、兰炭和焦炭)的陕西煤炭生产企业、洗煤企业(以下统称煤炭企业)实行高速公路运输补贴。

  此次煤炭运输补贴涉及诸多细节问题,为了使省内煤炭企业对政策更加了解,日前,我们采访了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党组成员、总工程师兰建文,就此次煤炭运输补贴的相关问题进行详细解答。

  问:请问此次煤炭补贴的时间和范围有哪些?

  答:煤炭补贴的时间为2015年8月1日上午8:00时至2015年9月30日上午8:00时(以车辆通行收费站出口时间为准)。

  补贴对象为:通过省内封闭式高速公路运输煤炭(包括煤炭、兰炭和焦炭,下同)的我省煤炭企业。运输煤炭车辆必须为整车(运输车辆装载的煤炭占该车核定载重量的80%以上)合法装载我省生产的煤炭货运车辆,不含运输矸石、蜂窝煤和其他经过化学工艺进一步加工的煤炭产品与附产品的车辆。超限车辆不在补贴范围,不予统计。

  问:请问煤炭补贴的比例是多少?资金从哪里来?

  答:此次煤炭补贴将按照运输该煤炭企业的车辆在我省封闭式高速公路上实际缴纳的通行费的50%给予补贴。

  煤炭企业补贴资金(含通行经营性高速公路)来源为省高速集团和省交通集团车辆通行费收入,由省高速集团和省交通集团参照2014年煤炭减半征收优惠金额占比负担。

  问:煤炭补贴如何结算及拨付?

  答:陕西省发改委统一印制《陕西省煤炭产品高速公路运输通行单》(以下简称《通行单》),并负责发放到相关煤炭企业。

  煤炭企业按照一车一单的原则,将《通行单》签发给运输本企业销售煤炭的车辆。

  运输煤炭的车辆通行我省封闭式高速公路时,在出口收费站将《通行单》主动交收费员核验。

  收费站在次月3日前将《通行单》整理,并逐级上交省高速公路收费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收费中心)。

  收费中心根据《通行单》记录和收费系统,汇总、统计运输各煤炭企业煤炭车辆车货重量、实际缴纳通行费和应得补贴,经省交通运输厅审核后,于次月10日前将统计汇总表报省发改委、省工信厅。

  如对优惠补贴有异议,可持收费站签章返还的《通行单》第三联、当次收费票据等资料与收费中心复核。

  问:煤炭补贴是在高速公路收费站直接补贴,还是先全额正常缴费后再另行补贴?

  答:本次煤炭补贴采取先全额缴费然后再补贴的办法,所以煤炭运输车辆通过高速公路收费站仍需要全额正常缴费。需要注意的是此次煤炭企业运输补贴对象是省内煤炭企业,煤炭运输车辆通行高速公路时,驾驶员将《通行单》交予收费员核验、盖章确认并全额正常收费后,第二联保留,以备核查,第三联返还给驾驶员带回企业。陕西省工信厅将根据省交通厅统计企业应得补贴,会商省财政厅按月拨付给煤炭企业。

  问:此次煤炭补贴工作陕西省工信厅、发改委、交通厅是如何分工的?

  答:按照省政府决策部署要求,陕西省工信厅作为本次煤炭运输补贴的牵头组织部门,负责协调各单位共同制定补贴方案并监督方案的实施,根据省交通运输厅统计企业应得补贴,由省工信厅商省财政厅按月拔付。

  陕西省发改委负责印制《通行单》,并组织各市(区)发改委将《通行单》发放给辖区内的煤炭企业;指导煤炭企业准确签发《通行单》;组织各市(区)发改委在第一次发放前,为每一个煤炭企业指定四位编号(该编号是定向补贴煤炭企业的唯一依据),并将编号指定结果汇总后交予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按市区统计煤炭企业名单和财务相关手续提供给省工信厅;负责对本次煤炭企业高速公路运输补贴政策实施效果进行综合分析评估。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封闭式高速公路收费站对煤炭运输车辆进行核验,记录符合本通知精神的车辆的车货重量、缴纳通行费金额及统计各煤炭企业应得补贴,负责向省工信厅提供煤炭企业补贴金额。

  问:《通行单》如何签发及管理的?

  答:《通行单》由陕西省发改委统一组织印制发放,一次性套印“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章。在第一次发放前,为每一个煤炭企业指定唯一的四位编号。

  《通行单》一式三联,由煤炭企业签发,并加盖本企业公章。第一联煤炭企业留存,第二、三联交由煤炭运输车辆驾驶员,随车携带。车辆通行高速公路出口收费站时,由驾驶员将《通行单》交予收费员核验、盖章确认并正常收费后,第二联保留,以备核查;第三联返还给驾驶员。未到达运输目的地,确需中途驶出高速公路的车辆,由驾驶员将《通行单》交予收费员核验、盖章确认并正常收费后,《通行单》全部返还给驾驶员,以备再次驶入高速公路使用。

  煤炭企业在签发《通行单》时,务必做到:1、项目完整、字迹清晰、内容准确、签章齐全。2、提醒煤炭运输车辆驾驶员在驶出高速公路出口时,应将《通行单》第二、三联主动交予收费员核验。

  《通行单》于2015年8月1日上午8:00时正式启用。各有关收费站要认真核对《通行单》、运输车辆及其所装载货物。《通行单》签章齐全,在有效期限内,填写字迹清晰无涂改,一车一单,单、车、货相符,单次使用方为有效。按照《通行单》注明的运输起止点,车辆应行驶合理路线,《通行单》在已通过的高速公路路段上不能重复使用。各有关收费站对使用倒换、伪造、变造、修改《通行单》的车辆,及时查没违法票据,并对有关车辆情况登记备案,逐级上报。《通行单》辨识中遇到困难和争议时,可与当地《通行单》发放单位联系。

  问:如何保障此次煤炭补贴工作顺利开展?

  答:为确保运输我省煤炭车辆在高速公路通行工作顺利开展,我们建立了相关应急预案。

  要求各高速公路收费管理单位严格按照工作要求,加强现场管理,规范工作程序,认真查验核对。收费员在进行收费操作时务必认真输入《通行单》信息,各收费单位要对收费系统运煤车辆数据和回收《通行单》数据进行核验,确保收费系统中煤炭生产企业编号准确无误。同时做好公路和站区保畅,优质服务,提高车辆通行效率;做好高速公路运行状况监控,及时响应道路突发事件,定时发布路网运行信息,积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煤炭企业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印制、发放、签发、管理《通行单》。若发现煤炭企业将《通行单》签发给运输非本企业生产之煤炭的车辆,将取消其签发《通行单》(即享受补贴)的资格,已享受的补贴应全部交回原发放补贴的财政部门。

  在工作中,若发现有倒换、伪造、变造、修改《通行单》等违规现象,应及时向省工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发改委报告,一经查实,三部门将严肃追究相关企业和人员责任,情节严重者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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