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27日,安徽省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将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4月1日安徽省政府网站正式予以公布。 《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确立的主要制度有: 一是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职责。 二是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的内容、方式及其处置方式。《办法》规定,排查事故隐患可以采用企业自查、委托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或者管理服务的机构排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督检查等方式。 三是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治理的方法、程序等。 《办法》区分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分别作出了规定。 四是规范了政府有关部门事故隐患治理的行为。《办法》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 的派出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或者管理服务的机构,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有关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办法》规定了挂牌督办制度,即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跟踪督办,明确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整改任务、措施、时限以及牵头督办部门的责任,并向社会公布;必要时,报本级人民政府挂牌督办。 五是明确了对隐患排查治理不力的惩戒措施。 《办法》规定,对事故隐患治理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其录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向社会公布,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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