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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2016-04-13 20:47:10   来源: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我省电动汽车产业发展位于全国前列,合肥、芜湖市作为国家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城市,积累了经验,为下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但从全省情况看,仍然存在建设发展不平衡、配套政策不完善、标准规范不健全等问题。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推动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决策部署,围绕省委、省政府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行动计划,着眼培育壮大我省电动汽车战略性新兴产业,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加强统筹规划、适度超前建设,完善政策措施、激发市场活力,创新发展模式、提高服务水平,将我省打造成为竞争力强、布局合理、网络健全、应用领先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快速发展地区。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新增集中式充换电站500座,分散式充电桩18万个。

——优先建设公交、出租及环卫、物流等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新增公交车充换电站200座、出租车充换电站60座、环卫物流等专用车充电站50座。

——积极推进居民区与单位停车位充电桩配建工作,新增用户专用充电桩15万个。鼓励有条件的专用充电桩对社会公众开放。

——合理布局社会停车场所公共充电基础设施,按照适度超前原则,新增城市公共充电站70座、分散式公共充电桩3万个。

——结合骨干高速公路网,形成省内高速服务区城际快充网络,新增城际快充站120座。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规划指导。组织编制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研究制定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各市要制定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方案,完善独立占地充电基础设施布局,并将有关内容纳入本地城乡规划和配电网建设改造规划,做好与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衔接。

(二)完善标准规范。支持各类社会组织主导或参与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提升充电设施领域安徽标准的主导权和话语权。编制全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实现充电标准统一。开展充电设施场所消防等安全技术措施研究,及时制修订相关标准。完善充换电设备、电动汽车电池等产品标准,明确防火安全要求。制定无线充电等新型充电技术标准。完善充电基础设施计量、计费、结算等运营服务管理规范,加快建立充电基础设施的道路交通标志,逐步建立以国家、行业标准为主,地方标准为辅,相互衔接、协调配套,符合安徽实际的充电设施领域充换电关键技术、工程建设、运营服务、维护管理等标准和道路交通标识体系。

(三)明确配建要求。新建公共建筑物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按不少于规划停车位20%的比例配建充电桩;新建住宅小区停车位应全部预留充电桩建设安装条件,配建的充电桩原则上不少于规划停车位的10%。研究制定老旧住宅小区、公共建筑物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充电桩配套改造实施办法、私人用户居住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充电桩车位管理办法等。

(四)加强配套电网。根据住宅小区、各类建筑物配建充电基础设施需求,合理提高用电设计标准,修改完善相关标准规范。电网企业要加强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为充电基础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服务,保障充电基础设施无障碍接入,不得收取接网费用,确保电力供应满足充电基础设施运营需求。

(五)推进设施建设。各市要着力推进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动用户居住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开展单位内部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推进城市公共充电网络建设,尽快形成充电服务、物业服务等企业参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单位和个人充电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充电车位分时共享的市场机制。

(六)建设城际网络。依托高速公路服务区,研究制定我省城际快充网络建设运营方案。优先推进合肥经济圈及合肥—芜湖、合肥—安庆、合肥—蚌埠等城际快充网络建设。到2020年,初步形成覆盖全省的城际快充网络,满足电动汽车城际出行需求。

(七)构建服务平台。研究制定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建设方案,通过“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融合互联网、物联网、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提高充电服务智能化水平,构建统一信息交换、促进互联互通的充电基础设施信息服务平台。积极推进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促进联盟组建工作。

(八)引入社会资本。各市要有效整合公交、出租车场站以及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各类公共资源,争取国家专项建设基金支持,加快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积极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吸引各类投资主体建设运营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城市公共充电网络及智能服务平台。

(九)拓宽融资渠道。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方式,加快建立包括财政出资和社会资本投入的多层次担保体系,拓宽充电基础设施投资运营企业与设备厂商的融资渠道。引导和鼓励省产业发展基金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研究制定发行充电基础设施企业债券等办法,适时推出充电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产品。

(十)加大示范推广。各市要结合电动汽车推广应用需要,积极开展“示范小区与单位”“示范区县”“城际快充示范区域”等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模式试点示范。合肥、芜湖市作为全国示范推广城市,要积极开展节能标准化试点示范工程建设,进一步创新城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模式,完善相关标准规范和配套政策,探索各种先进适用充电技术,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经验,促进全省充电基础设施加快普及。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及企事业单位,要率先利用内部停车场资源,规划建设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和充电设施。

(十一)加强安全管理。研究制定充电基础设施电力安全管理规定,加大对用户私拉电线、违规用电、不规范建设施工等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依规对充电基础设施设置场所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备案抽查,并加强消防监督检查。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及其设置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及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依托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有关部门紧密配合的协同推进机制,统筹协调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定期调度、考核工作进展情况,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各市要成立相应机构,切实加强领导,全力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二)强化主体责任。各市要切实承担统筹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主体责任,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作为政府专项工作。建立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相关部门紧密配合的协同推进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制定相关配套政策,统筹调度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三)简化报建手续。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研究制定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施工安装报建流程,减少充电基础设施报建报装环节,加快办理速度。

(四)完善有关政策。构建全面推进新能源汽车推广的市场化机制。研究制定我省充电设施分类目录电价,允许充电服务企业向用户收取电费及服务费。

(五)营造舆论环境。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宣传充电设施的使用及发展成果,不断提高全社会的认知度和接受度。加强舆论监督,曝光阻碍充电设施建设、损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形成有利于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舆论氛围。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和进度安排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12日

 

 

附件

重点任务分工和进度安排表

 

序号

工作任务

牵头单位

配合单位

时间

进度

1

组织编制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研究制定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省能源局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质监局、省电力公司

2016年3月前出台并实施

2

新建公共建筑物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按不少于规划停车位20%的比例配建充电桩;新建住宅小区停车位应全部预留充电桩建设安装条件,配建的充电桩原则上不少于规划停车位的10%。研究制定老旧住宅小区、公共建筑物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充电桩配套改造实施办法、私人用户居住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电动汽车充电桩车位管理办法。加快建立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道路交通标志体系。根据住宅小区、各类建筑物配建充电基础设施需求,合理提高各类建筑物用电设计标准,修改完善相关标准规范。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质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公安厅、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各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前出台并实施

3

编制全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实现充电标准统一。开展充电设施场所消防等安全技术措施研究,及时制修订相关标准。完善充换电设备、电动汽车电池等产品标准,明确防火安全要求。制定无线充电等新型充电技术标准。完善充电基础设施计量、计费、结算等运营服务管理规范,逐步建立以国家、行业标准为主,地方标准为辅,相互衔接、协调配套,符合安徽实际的充电设施领域充换电关键技术、工程建设、运营服务、维护管理等标准。

省质监局

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科技厅、省管局、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

2016年12月前出台并实施

4

各市要结合电动汽车推广应用需要,积极开展“示范小区与单位”“示范区县”“城际快充示范区域”等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模式试点示范。

各市人民

政府

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016年12月前出台并实施

5

合肥、芜湖市作为全国示范推广城市,要积极开展节能标准化试点示范工程建设,要进一步创新城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模式,完善相关标准规范和配套政策,探索各种先进适用充电技术。

合肥、芜湖市人民政府

省质监局、省住房乡建设厅

2016年12月前出台并实施

6

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及企事业单位,要率先利用内部停车场资源,规划建设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和充电设施。

省管局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电力公司

2016年12月前出台并实施

7

电网企业要加强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为充电基础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服务,保障充电基础设施无障碍接入,不得收取接网费用,确保电力供应满足充电基础设施运营需求。

省电力

公司

省物价局、省能源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016年12月前出台并实施

8

各市要制定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方案,完善独立占地充电基础设施布局,并将有关内容纳入本地城乡规划和配电网建设改造规划,做好与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衔接。要着力推进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动用户居住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开展单位内部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推进城市公共充电网络建设,尽快形成充电服务、物业服务等企业参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单位和个人充电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充电车位分时共享的市场机制。

各市人民

政府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016年12月前出台并实施,2017年底前取得实质性进展,2020年底前完成

9

研究制定我省城际快充网络建设运营方案,优先推进合肥经济圈及合肥—芜湖、合肥—安庆、合肥—蚌埠等城际快充网络建设。到2020年,初步形成覆盖全省的城际快充网络,满足电动汽车城际出行需求。

省交通

运输厅

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交通控股集团、省电力公司

2016年12月前出台并实施

10

研究制定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建设方案,通过“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融合互联网、物联网、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提高充电服务智能化水平,构建统一信息交换、促进互联互通的充电基础设施信息服务平台。研究制定组建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促进联盟方案。

省能源局

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省电力公司

2016年6月前完成方案制定

11

各市要有效整合公交、出租车场站以及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各类公共资源,积极争取国家专项建设基金支持,加快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积极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吸引各类投资主体建设运营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城市公共充电网络及智能服务平台。

各市人民政府

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持续实施

12

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方式,加快建立包括财政出资和社会资本投入的多层次担保体系,拓宽充电基础设施投资运营企业与设备厂商的融资渠道。引导和鼓励省产业发展基金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研究制定发行充电基础设施企业债券等办法,适时推出充电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产品。

省政府金融办

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安徽银监局、安徽证监局、省交通控股集团、省投资集团、省担保集团

2016年12月前出台并实施

13

研究制定充电基础设施电力安全管理规定,加大对用户私拉电线、违规用电、不规范建设施工等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依规对充电基础设施设置场所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备案抽查,并加强消防监督检查。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及其设置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及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省安全监管局、省公安厅、省电力公司、各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前出台并实施

14

依托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有关部门紧密配合的协同推进机制,统筹协调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定期调度、考核工作进展情况,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省发展改革委

省能源局、省有关部门

2016年6月底前完成

15

各市要切实承担统筹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主体责任,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作为政府专项工作。建立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相关部门紧密配合的协同推进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制定相关配套政策,统筹调度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各市人民政府

——

2016年6月底前完成

16

研究制定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施工安装报建流程,减少充电基础设施报建报装环节,加快办理速度。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电力公司

2016年6月前出台并向社会发布

17

研究制定我省充电设施分类目录电价。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

2016年12月前出台并实施

18

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宣传充电设施的使用及发展成果,不断提高全社会的认知度和接受度,同时加强舆论监督,曝光阻碍充电设施建设、损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形成有利于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舆论氛围。

省委宣传部

省政府新闻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等省有关部门

持续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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