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简化煤矿企业证照手续办理流程,加快推动全省煤炭工业转型升级,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简化流程限时办结煤矿建设手续的通知,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并优化办事流程
(一)国土资源部门将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方案“三案合并”为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减少2个办理事项。
(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将煤矿初步设计、节能评估审查合并,减少1个办理事项。
(三)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将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结果的核查与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条件现场审查合并,减少1个办理事项。
(四)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为同一设计单位编制、同一批专家审查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按照“同时报审、并行审查、分别审批”原则办理。
二、压缩审批办理时限
(五)国土资源部门涉及的煤矿拟预留矿区范围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储量报告评审备案办理时限为24个工作日,地质资料汇交办理时限为7个工作日,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办理时限为6个工作日,调整(划定)矿区范围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评审备案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矿业权价款计算批复办理时限为23个工作日,采矿权变更登记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
(六)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涉及的初步设计审批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联合试运转审批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
(七)环保部门涉及的煤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
(八)水利部门涉及的煤矿建设项目取水许可审批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九)林业部门涉及的煤矿权限内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审核、权限内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十)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涉及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条件现场审查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
三、分类精简办事手续
(十一)兼并重组保留煤矿未扩界或扩界面积较少、新增资源量不超过40%,且现有资源量满足30万吨/年及以上规模要求的,在办理扩界手续时,可依据拟预留矿区范围,同步启动煤矿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的编制审查,但煤矿申请联合试运转前需取得扩界后新的采矿许可证。
(十二)对兼并重组保留煤矿矿区范围不变或只调整开采标高的,不再办理拟预留矿区范围。对与油气探矿权重叠、与公告关闭煤矿重叠尚未注销采矿许可证的,依申请可办理拟预留矿区范围,国土资源部门在发文中须告知处理意见。
(十三)对兼并重组保留煤矿,在其现有矿权范围内实施机械化改造的,依企业申请,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可直接批复其初步设计。对煤矿通过机械化改造提升的能力,根据省能源局公告的新的产能,煤矿安全监察部门5个工作日内变更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及时变更换发采矿许可证。
(十四)对已取得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且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兼并重组保留煤矿,井口位置不变且增加规模不超过两个井型等级的,只需提交环境影响报告表。
(十五)对已取得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批复的兼并重组保留煤矿,取退水口位置不变且规模增加不超过两个井型等级的,或新增占地小于1公顷且土石方挖填量小于1万立方米的,只需提交相应变更表(报告)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四、强化责任严格监管
(十六)全省所有煤矿必须于2017年12月底前完成兼并重组采矿权转让手续。凡未参与兼并重组或兼并重组未明确处置意见的煤矿,须于2017年12月底前明确处置意见,届时仍未明确处置意见的由煤矿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按计划实施淘汰关闭。2017年底前全部淘汰退出9万吨/年煤矿,2019年底前全部淘汰退出15万吨/年和21万吨/年煤矿。到2020年,全省煤矿全部为30万吨/年及以上。
(十七)由省级涉煤审批部门审批的事项不得委托下放。省涉煤审批部门要按照“一矿一策”原则,制定细化本通知的实施方案,2017年7月底前,明确推进各矿建设审批的具体时限和有关工作,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相关市(州)人民政府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逐矿指导企业制定改造升级时间表、路线图,建立台账,挂牌督办,督促煤矿加快手续办理和开工建设,及时协调解决煤矿在手续办理和生产建设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
(十八)煤矿主体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严格按照设计内容集中精力进行矿井建设,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矿井按期竣工投产。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认真履行部门安全监管职责,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行为,保障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生产。
(十九)煤矿主体企业要安排专人办理建设审批手续,按要求修改完善或补齐报件,限期申报、不得拖延。每办理完毕上一环节手续后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下一环节手续办理申请。对迟滞不办的煤矿企业,属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进行约谈并限期整改,并将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煤矿企业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对加快办理的煤矿企业,在智能机械化改造和资源综合利用奖补资金方面,予以优先安排。
(二十)报告编制单位要切实改进服务。对超过3次不能获得评审通过的编制单位,由资质管理部门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受理贵州省境内的建设项目咨询业务。
(二十一)报告评审单位要切实加快进度。实行限期出具评审意见制度,评审单位要对审批部门委托开展的中介服务事项开设快捷通道,严格限定完成时限。
(二十二)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按照规程、规范和合同要求,精心组建队伍,科学组织、精细管理,安全高效完成各项工作。对存在未按批复工期建设、工程质量低下、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等不良行为的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炭行业失信记录公告制度和联合惩戒制度。
(二十三)煤矿建设审批事项合并、审批时限缩短后,安全生产要求丝毫不能降低、不能放宽。必须严格初步设计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联合试运转审批和安全生产条件现场审查把关,因审查审批把关不严留下重大安全隐患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部门责任。
(二十四)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强化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开通能源建设运行管理云平台,按照“一矿一码、全省通用”要求,对改造升级的煤矿实施从批复兼并重组方案到建成投产的全过程监管。将推进不力、进展缓慢、影响计划实施的煤矿企业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并通过“贵州能源云”和“安全云”曝光。
(二十五)要加强督查督办,对消极应对、未按本通知规定时限及流程办理的单位或个人,严肃问责、绝不姑息,重大问题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各有关单位要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及时公布投诉监察联系方式。
贵州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简化流程限时办结煤矿建设手续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