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6-15 | 来源:中国煤炭资源网 |
6月12日,贵州省公布了《涉煤税费、基金项目明白卡》,煤矿企业根据《明白卡》明白缴费。该《明白卡》是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5月6日印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减轻煤炭企业负担促进煤炭行业平稳发展工作措施的通知》“全面清理涉煤收费项目,并向社会公布”的要求,由贵州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领导小组办公室制作。 《明白卡》所列税费、基金项目目录清单如下: 一、涉煤税种税率12项: 1、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1%、5%、7%(分农村、县城、城市市区三类)。 2、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法定税率为25%(国、地税按管辖征收。 3、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收入总额减除与其收入相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以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缴税额。 4、房产税。按照自用房产原值一次扣除30%的余值后缴纳1.2%。 5、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实际占用土地面积计算,税额以各地为准,实行分级幅度税额。 6、资源税。按煤炭销售额×5%。 7、印花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执行。 8、车船税。按《贵州省车船税实施办法》执行。 9、增值税。17%,一般纳税人。 10、土地增值税。煤炭企业涉及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并取得收入的,应依法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11、契税。煤炭企业涉及土地、房产权属转移的,土地、房屋的承受方依法申报缴纳契税,税率为3%。 12、耕地占用税。涉及占用耕地和其他农用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按照《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耕地占用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发(2010)19号税额标准执行。 二、涉煤基金、收费项目27项: (一)涉煤政府性基金项目6项。 1、教育费附加。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3%。 2、地方教育附加。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2%。 3、森林植被恢复费。2—10元/平方米。 4、育林基金。15元/立方原木。 5、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在岗残疾职工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6、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10—9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二)涉煤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21项: 1、土地登记费。100元/宗地。 2、土地复垦费。5—15元/平方米。 3、土地闲置费。按该耕地年产值的1-2倍收取。 4、耕地开垦费。按《土地管理费》规定收取。 5、地质成果资料费。按[1992]价费字251号文及有关规定执行。 6、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72元/幅(1:5000-1:10000)。 7、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按[1992]价费字176号文及有关规定执行。 8、测绘仪器检测收费。按[1992]价费字176号文及有关规定执行。 9、水资源费。按《贵州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收取。 10、水土保持补偿费。按财综[2014]8号文及有关文件执行。 11、排污费。按发改价格[2014]2008号文及有关规定执行。 12、环境监测服务费。按[1992]价费字178号文及有关文件执行。 13、卫生监测费。按国办发[2002]57号文及有关规定执行。 1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108元。 15、计量收费。按财综[2013]67号文及有关规定执行。 16、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按发改价格[2008]3246号文及有关规定执行。 17、特种设备检验监测费。按财综[2011]16号文及有关规定执行。 18、车辆通行费。按《收费公路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19、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按发改价格[2004]2831号文及有关规定执行。 20、铁路护路联防费。按黔价费[2003]10号文及有关规定执行。 21、公路路政赔(补)偿费。按黔公交字[1993]号文及有关规定执行。 三、涉煤企业经营服务收费项目1项: 1、煤矿救护服务费。按黔价费[2010]159号文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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