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黑龙江省纪委监委制定并下发了《关于清理党员干部和其他公职人员违规投资入股煤矿企业工作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适用范围为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组织中的党员干部和其他公职人员。明确了违规行为的五种情形:一是党员干部和其他公职人员以自己或者他人名义投资入股煤矿企业或者参与煤矿经营的;二是本人或者直系亲属违反规定在煤炭企业中兼职,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三是本人或者直系亲属虽未出资,但实际收取经营管理收益的;四是党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本人或者直系亲属接受原任职务管辖地区煤矿企业的聘任,或者从事相关的营利性活动的;五是其他违反规定从事煤矿企业营利活动的。明确了2018年8月10日为退出经营的最后期限,期限前本人或直系亲属向本地纪检监察机关主动说清问题、撤出全部资金、退出所从事的煤矿经营的,综合考量性质情节、后果影响等因素,从轻或者免于处理。
《意见》明确要求,由各级纪委监委与安监、煤炭管理、市场监管、税务等政府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了解煤矿企业实际出资人、控制人情况,对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全面审核查验。同时,通过当地报纸、电视、网络等主要媒体宣传清理工作相关规定和要求,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群众举报,梳理排查线索。
十二届省委第三轮巡视工作对鹤岗、七台河、鸡西、双鸭山市开展巡视“回头看”,将严肃查处公职人员、直系亲属参与煤矿经营问题作为巡视重点。现在省委3个专项巡视组已入驻“四煤城”,开展为期2个月的专项巡视。
黑龙江省纪委监委表示,对发现公职人员、直系亲属参与煤矿经营未按期退出或再入股、变相入股的,以“零容忍”态度,依纪依法从严处理,绝不姑息。并要求各级纪委监委建立清理工作长效机制,健全煤炭领域违纪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责任倒查制度,确保煤炭企业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