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
江西省能源项目核准审批权下放
2016-04-10 16:00:13
来源: 北极星电力网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日前,江西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江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北极星电力网截取其中涉及能源核准部分,内容如下: 煤矿:除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外,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规定禁止新建的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和中小型煤炭开发项目,不得核准。 水电站:除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外,在省内主要河流(赣江、抚河、修河、信江、饶河)上建设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火电站: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除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外,以余热、余压、余气为动力的热电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电网工程:除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外,110千伏以上、330千伏以下以及非跨境、跨省(区、 市)500千伏交流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110千伏交流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除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除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变性燃料乙醇: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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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iaoyan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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