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
云南省划定煤矿安全生产“红线”
2016-04-13 13:00:58
来源: 云南日报
近日,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联合制定下发了《云南省煤矿安全生产“红线”暨煤矿安全行政执法“底线”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明确了云南省煤矿企业不得触碰的安全生产“红线”15条100项,并细化了具体的处罚标准。 为了大力推进云南省政府确定的煤炭产业转型升级重大决策的落实,促使全省煤炭行业走上持续健康发展的轨道,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与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在深入研究云南全省近10年来115起较大以上事故的发生规律及典型特征的基础上,全面分析当前云南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起草制定了《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要求云南全省各类煤矿企业应当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坚守安全生产“红线”,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同时要求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及其执法人员要敢于执法,严守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底线”,严惩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暂行规定》针对云南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划定了禁止煤矿企业触碰的15条“红线”(即煤矿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建设;煤矿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界限组织生产;矿井开拓部署、生产布局、顶板管理不符合规定;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完善、不可靠组织生产;矿井瓦斯防治工作不到位;矿井粉尘防治工作不到位;矿井防灭火工作不到位;煤矿执行防治水规定不严格;爆炸材料和爆破管理不严格;矿井运输提升设备使用管理不符合规定;煤矿供电系统不可靠或者电气设备管理不严格;煤矿应急处置工作不到位;煤矿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不到位;煤矿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等15条),并细化了15条“红线”的100项具体内容,具有很强的操作性,便于煤矿企业遵照执行。《暂行规定》还细化了对煤矿企业触碰“红线”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的具体“底线”标准,为监管监察执法人员严格执法划定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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