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人讯:为解决矿井水利用难、高矿化度矿井水排放标准缺失等实际问题,近日,生态环境部、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开发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调整了矿井水管理思路,明确提出“矿井水应优先用于项目建设及生产,并鼓励多途径利用多余矿井水”,充分利用后仍有剩余确需外排的,明确了外排的条件;同时,为控制高矿化度矿井水排放可能引发的土壤盐渍化等问题,提出外排矿井水全盐量的控制标准。中国矿业大学环境与测绘学院教授刘汉湖对记者表示:“矿井水既是水害,又是宝贵资源,为保障矿区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建设绿色矿山和生态矿山,矿井水处理与资源化势在必行。”
摸清家底十分必要
近年来,为推动矿井水资源化综合利用,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2006年,国家发改委发布《矿井水利用专项规划》,提出到2010年全国煤矿矿井水利用率要达到70%;2013年,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矿井水利用发展规划》,提出到2015年,全国煤矿矿井水利用率提高到75%;2015年,《煤炭工业“十三五”发展规划》又将矿井水利用率提至2020年的80%;同年,国务院“水十条”明确,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煤炭矿区的补充用水、周边地区和生态用水应优先使用矿井水;2019年,制定了矿井水处理与回用技术导则:《高矿化度矿井水处理与回用技术导则》、《酸性矿井水处理与回用技术导则》。
刘汉湖告诉记者,矿井水处理技术包括混凝、沉淀、过滤等常规处理技术和超滤、反渗透等深度处理技术。2015年之前,“水十条”尚未颁布,我国煤矿矿井水处理工艺主要为常规技术,利用率不高;随着“水十条”颁布,国家对山东微山湖生态景区、黄河流域和新疆沙漠等地区的水环境质量标准提出更高要求,常规矿井水处理工艺的出水矿化度、硫酸盐、氯化物无法达到排放要求,矿井水深度处理技术和浓水脱盐开始广泛应用。
“由于我国煤矿分布广、数量多、填报数据真实性很难完全考证,而且推进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来煤矿数量变化大,摸清矿井水资源家底十分必要,也有利于主管部门监管和政策制定调整。”北京能研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技术总监焦敬平指出。对此,刘汉湖表示认同,建议由相关部门牵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矿井水处理与资源化调查。
利用率仍有提升空间
刘汉湖介绍,目前矿井水综合利用的方式主要包括井下复用,如井下抑尘、喷洒、生产等;以及矿井地面利用,如地面洒水、植被绿化、选煤补水、景观用水、生态用水、冷却用水、生活用水等。“具体途径取决于地理位置、产业链、当地环保要求等因素。”
记者进一步了解到,目前矿井水主要分为含特殊组分矿井水、酸性矿井水、高矿化度矿井水、含悬浮物矿井水、洁净矿井水等几大类,其中悬浮物处理技术已经非常成熟,高矿化度水处理成本较高。
根据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的统计数据,2019全国矿井水综合利用达到75.8%。但由于受矿井水量大小、周边产业布局、水质等多种因素影响,矿井水利用率差异较大,部分煤矿矿井水利用率仍偏低。
“一方面,已经出台的相关政策、标准执行力度不够;另一方面,由于煤炭企业受经济发展和调控影响,经济效益时好时坏,而且煤炭企业大多处于乡镇,位置偏僻,矿井水利用途径单一;同时,环保意识淡薄、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也影响矿井水利用率的提高。”刘汉湖分析指出。除此之外,焦敬平还指认为,矿井水利用率也受处理成本高、水量过大难以复用排放等影响。
焦敬平直言,在推行矿井水利用过程中,也遇到一些阻力。“由于有些煤矿涌水量比较大,矿井水处理后也没有出路,有的地方明文要求不让处理后的矿井水进入水系,另有综合利用成本太高降低了企业积极性。”在刘汉湖看来,最大的阻力在于思想观念和环保意识落后。
从无害化到资源化处理
刘汉湖对记者表示,此次对矿井水管理思路的调整,意味着矿井水利用将贯穿煤炭生产全周期、全过程,同时,矿山建设逐步实现将向绿色矿山、生态矿山、优美矿山转变。
“矿井水处理要坚持‘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原则。”刘汉湖指出,首先,从源头上减少矿井水产生,如采用保水采煤技术、地下水库净化技术、注浆封堵技术等;其次,采用常规技术和深度处理技术有效去除矿井水中悬浮物、煤尘、胶体、盐类、硫酸盐、氯化物等,实现矿井水无害化;另外,要坚持“清污分流、分级处理和分质利用”原则,将矿井水回用于井下、地面和矿区周边,实现矿井水资源化。
目前,矿井水处理已经逐渐由无害化向资源化转变,但也有不少问题待解决。业内人士指出,不仅缺少矿井水利用的区域整体规划,在“零排放”政策执行中也存在误区。
为提高矿井水利用率,刘汉湖建议,在完善矿井水处理和资源化导则和标准的同时,要研发适合中国国情的矿井水深度处理技术,并进一步降低矿井水处理成本。此外,中国工程院院士顾大钊还指出,矿井水并不是处理等级越高越好,应根据实际用水需求指标适度处理,避免不必要的增加处理成本和企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