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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有关负责人就《煤矿防灭火细则》答记者问
2021-11-25 08:59:10   来源: 中国煤炭报

   10月12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了《煤矿防灭火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将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近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副局长周德昶就相关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细则》编制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答:火灾是严重威胁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灾害之一,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煤矿火灾类型复杂,既有内因火灾,也有外因火灾,同时在矿井有限空间内防治技术难度大、困难多。我国煤炭资源丰富,成煤时期多,煤田类型多样,开采煤层具有多样化的地质特征,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矿区分布较广。
  一是容易自燃、自燃煤层分布广,自然发火危险性大。截至2020年底,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煤矿852个,生产能力16.3亿吨;开采自燃煤层煤矿1540个,生产能力15.4亿吨。以晋陕内蒙古新疆为例,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井工煤矿占比为77.07%,生产能力占比为79.31%,自然发火严重影响煤矿安全生产,自燃火灾潜在危险性大。
  二是外因火灾防范难度大,重大事故时有发生。近年来,外因火灾事故屡有发生。2015年11月20日,黑龙江龙煤鸡西杏花煤矿井下皮带着火,导致22人死亡。2020年9月27日,重庆松藻煤矿磨损胶带与托辊滑动摩擦产生高温和火星,点燃积存粉煤,皮带与煤混合燃烧,导致16人死亡。2020年12月4日,重庆吊水洞煤业违规使用氧气/液化石油气切割,掉落的高温熔渣引燃油垢和岩层渗出油,导致23人死亡。
  三是煤矿火灾引发的次生灾害事故严重。采空区自燃容易引发瓦斯(煤尘)爆炸,明火动焊管理不慎也极易引发其他重大事故。如2013年3月29日和4月1日,吉林通化矿业集团八宝煤业公司采空区自燃引发瓦斯爆炸,火区治理及密闭施工期间发生二次爆炸,导致53人死亡。2014年7月5日,新疆大黄山煤矿封闭自燃火区引发瓦斯爆炸,导致17人死亡。2016年12月3日,内蒙古宝马矿业公司因违规焊接支架产生的电焊火花引起瓦斯燃烧进而引发瓦斯爆炸,导致32人死亡。2015年10月9日,江西永吉煤矿违规启封火区引发瓦斯爆炸,造成10人死亡。2017年3月9日,黑龙江龙煤东荣二矿发生重大运输事故,副井井口运输平台违章电焊引起电缆着火,造成提升钢丝绳断裂引发罐笼坠落24米,导致17人死亡。
  四是新形势对规范煤矿防灭火工作提出新要求。原煤炭工业部1988年制定的《矿井防灭火规范(试行)》已经不能适应现阶段防灭火的技术要求和形势发展,现行《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部分防灭火条款进行了原则性规定,还需进一步细化和完善。近年来,反应型高分子材料等新型防灭火材料、液态惰性气体防灭火等新技术的大量应用,部分煤矿井下单轨吊柴油机车辅助运输的推广,对井下防灭火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且近期皮带火灾、明火动焊引发火灾等事故案例教训暴露出了新的问题,亟须制定《细则》来进一步规范指导防灭火工作。
  问:《细则》编制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总体思路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重要论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以防为主、防治结合,从源头消除煤矿火灾隐患,坚决防范火灾事故发生。《细则》定位于《规程》防灭火部分的细化完善和执行说明,以内因火灾和外因火灾的防灭为主线,确立“预防为主、早期预警、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综合防灭火相关标准、规范、文件、事故教训等进行系统梳理,使防灭火工作更具科学性、系统性、规范性、专业性。
  一是立足源头治理,关口前移、预防为主。坚持“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突出火灾防范关口前移,防灭火工作由过程治理向源头控制转变,由被动治理向主动预防转变,将煤矿防灭火工作的重心放在预防上,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从源头上控制煤矿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是加强监测监控,精准分析、早期预警。综合运用煤矿自然发火监测系统、安全监控系统和人工检查结果,根据“煤层氧化早期的一氧化碳或采空区温度确定发火预兆的预警值”实现早期预警,为优化改进防火措施提供依据,实现井下火情早发现、早处置。
  三是坚持分类施策,循环改进、因地制宜。针对矿区自然条件、火灾类型以及危险区域的差异,综合考虑具体防火区域地质条件、煤质特征、采动影响等因素,因地制宜选取两种及以上适用性防灭火技术手段,并根据监测监控结果循环改进防火措施。
  四是实施协同防治,多措并举、综合治理。遵循灾害协同防治原则,选择合理的开拓布置、通风方式、采煤方法及工艺、巷道支护方式等,针对自然发火预兆、征兆、发火等不同阶段,坚持多措并举、综合治理,满足本工作面安全开采需要,并兼顾采后采空区管理、相邻工作面和相邻煤层的防灭火需求。
  问:《细则》编制工作情况?
  答: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高度重视《细则》的编制工作,为切实做好《细则》编制工作,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是成立编制工作领导小组。由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一级巡视员张文杰担任编制组组长,中国煤炭科工集团沈阳研究院原院长罗海珠担任专家组组长,来自科研院所、煤矿企业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多名同志组成编制组开展具体编制工作。
  二是组织专家实地调研。2020年7月,编制工作启动后,专家组先后赴内蒙古神东、乌海、平庄,宁夏宁东,新疆乌鲁木齐、哈密,辽宁铁法,四川川南、芙蓉等矿区进行调研,组织6家高校、9家大型煤炭企业、3家科研院所的多名专家进行研讨,在《煤矿安全规程》的基础上,形成了《细则》(征求意见稿)。
  三是广泛征求意见。2021年6月,印发《关于征求<煤矿防灭火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向全国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煤矿企业、煤炭科研和设计院所广泛征求意见,累计收到意见和建议324条。2021年7月,编制组对意见建议逐条反复研讨,形成《细则》(送审稿),8月,印发《关于征求<煤矿防灭火细则(送审稿)>意见的函》,征求机关各司及山西、陕西、内蒙古、新疆、黑龙江、山东、安徽、贵州等8个重点省份意见,收到修改意见55条。
  四是针对重点问题反复研究。2021年8月13日,我再次组织相关人员对关注较多的高分子材料使用、井下储柴油硐室、均压防灭火等重点问题进行研讨,对部分条款安排再次征求有关专家意见,收到修改意见37条,采纳7条,形成最终的《细则》(送审稿)。
  2021年8月27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第22次局务会议对《细则》(送审稿)进行审议,并原则通过。
  问:《细则》的重点内容和亮点?
  答:结合煤矿火灾防治工作实际和近年来火灾事故教训,确定《细则》共包括八章119条内容和1个附录,对生产过程中容易导致火灾事故的情况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是煤矿防灭火指导思想。第七条为《细则》的核心条款,强调火灾防范关口前移,实现火灾早期预警和措施优化改进,因地制宜选取两种及以上防灭火技术手段,变被动治理为主动预防。
  二是明确自然发火预兆和征兆的概念。自然发火预兆是指煤氧化早期产生的一氧化碳达到或超过临界值,氧化进程自发加速,煤体温度持续升高,如不采取措施,自然发火危险将进一步增加。自然发火征兆是指一氧化碳浓度呈明显上升趋势,且出现其他有毒有害气体,同时氧含量持续降低,煤体呈现高温态势,人体感知煤、岩、空气和水的温度超过正常值,附近巷道湿度增大,附近巷道壁面和支架表面出现水珠(挂汗),巷道中有煤油、汽油、松节油和焦油等气味,濒临发火危险。《规程》未对自然发火征兆之前的预兆作出规定,如果在出现自然发火预兆时及时采取措施,可实现井下火情的早处置,故对出现自然发火预兆时应采取的措施作出了规定。
  三是立井提升有关要求。为深刻吸取2017年龙煤东荣二矿“3·9”重大运输事故教训,《细则》第三十四条对罐笼提升立井井口操车系统、液压管路、井筒及负层空间的线缆、操车系统机坑及井口负层空间等防火工作作出要求。
  四是井下动火作业有关要求。为吸取近年来动火作业导致多起事故的教训,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七)项对井口、井下动火作业进行了规定:在主要进风巷动火作业时,必须撤出回风侧所有人员。特别强调了“采掘工作面严禁进行电焊、气割等动火作业”。
  五是井下柴油贮存有关要求。近年来,单轨吊柴油机车辅助运输系统在安徽、山东等煤矿得到推广应用,提高了辅助运输的安全性和效率,但井下机车柴油的管理在《规程》中未有涉及,其已成为不可回避的问题。《细则》针对井下柴油贮存进行了规定。下一步,要针对井下柴油硐室设计建设标准、柴油运输和加注等进行研究规范。
  六是高分子材料使用要求。目前反应型高分子化工材料在煤矿井下煤岩体加固、充填密闭、防堵漏风等方面的应用日趋广泛。同时,由其引发的矿井火灾事故也屡屡发生,《细则》第四十条参照《煤矿井下反应型高分子材料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对反应型高分子材料的使用进行规定。
  七是防火密闭墙构筑要求。《细则》在《规程》的基础上,吸纳国内外好的做法,对防灭火密闭墙的构筑条件、标准、管理要求作了明确的规定,进一步提升密闭防火效果。
  问:下一步将如何宣传贯彻和落实《细则》?
  答: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已把宣传贯彻和落实《细则》列为2021年重点工作之一。下一步,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2021年培训计划中就安排了防灭火专题培训班,对全国60名矿山安全监察人员进行较为系统的培训。
  二是督促煤矿企业密切联系工作实际,加大《细则》的宣传力度,组织相应的学习培训,开展对标检查,认真对照新规定、新要求,补短板、强弱项,完善相关机构、制度、装备,强化应急处置,推进《细则》各项规定落地。
  三是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组织《细则》学习,同时严格按照《细则》的要求进行煤矿火灾防治的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监督煤矿企业切实落实《细则》各项条款,充分发挥《细则》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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