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疆伊宁矿区北区伊犁 四号煤矿项目核准的批复 发改能源〔2018〕29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报来《关于申请核准新汶矿业集团 (伊犁)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伊犁四号矿井及选煤厂项目的请示》(新发改能源〔2017〕1494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推进新疆大型煤炭基地建设,保障能源稳定供应,优化煤炭产业结构,促进煤炭化工一体化发展,同意实施煤炭产能置换,建设伊犁四号煤矿项目。 项目单位为伊犁新矿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州霍城县境内。 三、伊犁四号煤矿建设规模600万吨/年,配套建设选煤厂。矿井工业场地位于井田北部区域的中东部、ZK905钻孔北侧,采用斜井开拓方式,初期采用中央并列式通风系统,投产时布置1个综采工作面。井下煤炭运输采用胶带运输机,辅助运输采用无轨胶轮车。选煤采用重介浅槽洗选工艺。双回路电源分别引自清水河110千伏变电站和北坡110千伏变电站。 四、项目总投资37.97亿元(不含矿业权费用),其中,资本金11.83亿元,占总投资的31.16%,由项目单位以企业自有资金出资;资本金以外的26.14亿元,申请银行贷款解决。 五、项目单位要从严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做到节约集约用地,不得超标准用地;要采取节能措施,选用节能设备,强化节能管理,各项能耗指标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六、项目建设要认真落实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要进一步优化设计,提高煤炭资源回收率,加强矿井水、煤矸石等资源综合利用。 七、项目单位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程规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矿井水害、火灾、地压、煤尘等灾害防治措施,保证煤矿建设和生产期间安全生产。 八、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定,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要全部进行招标,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 九、项目单位要做好项目建设生产过程中征地、搬迁、生态保护等工作,妥善处理好项目建设与外部环境的关系,有效预防和化解可能产生的社会风险。 十一、如需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规模、重大技术方案等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二、煤矿按600万吨/年进行生产能力登记公告,不得批小建大、超能力生产。移交生产后5年内不得申请改扩建,也不得通过生产能力核定扩大生产规模。 十三、本项目属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违规煤矿,项目单位要深刻吸取教训,严格执行煤矿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进行处罚和问责。 十四、请项目单位根据本核准文件,办理资源开采、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 请据此开展下一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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