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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
山西省发文要求开展为期三个月的煤矿安全生产集中整治
2020-01-06 16:15:21   来源: 山西省能源局

    山西省能源局日前发布《关于全省煤矿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实施方案》提出,各市县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煤炭集团公司和各煤矿企业要认真对照“政治站位不高、红线意识不强、安全责任缺位、隐患排查不扎实、监管执法宽松软”等五方面,重点对以下内容开展集中整治。
  (一)建设项目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超过批准的工期未经批准延期仍违规组织施工的;未按规定完成备案违规组织联合试运转的;单位工程未取得质量认证违规投入使用的;停缓建煤矿未批开(复)工,以整改为名擅自组织建设的。
  (二)建设项目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设计,扩大建设规模的;未经批准擅自延深下组煤或配采等违规技术改造的。
  (三)未按照生产能力公告的采区、工作面和采煤工艺等内容进行采掘活动的;存在刻意将综采变更为高档采煤工艺的;采用国家和我省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设备、工艺的。
  (四)超公告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的;上级公司向所属煤矿下达超能力生产指标的;未完成生产能力登记公告或未及时变更登记公告继续组织生产的。
  (五)已列入年度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未按照目标责任书明确的时间停产、回撤设备,仍以 “回撤期”名义违规生产的;擅自利用已关闭煤矿中经批准保留用于其他用途的井筒(或井下设施)进行生产活动的。
  此次煤矿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与省政府安委会安排的“煤矿自查自改、市县全面检查、省级督查抽查”活动同步开展,为期三个月。
  (一)煤矿自查自改。所有煤矿要开展全面自查自改,排查出的问题或隐患必须登记建档,按照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要求进行整改;对排查发现的重大隐患,要主动停产停建治理,并按照职责权限进行上报。煤矿的上级公司要对照集中整治重点内容,对所属煤矿每月全覆盖检查一次,确保所属煤矿集中整治取得实效。
  (二)市县全面检查。各市县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明确牵头部门和责任分工,扎实开展煤矿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县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每月对所监管煤矿检查覆盖率不少于50%;市能源局对市级直接监管煤矿每月检查覆盖率不少于50%,并对县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监管煤矿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少于30%。在集中整治期间,市县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所有煤矿的检查(抽查)要达到全覆盖。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要依法做出处罚,并上报同级政府,属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的,要按相关规定上报并移交有关部门实施处罚。
  (三)省级督查。省能源局按照省政府安委会工作安排,在煤矿安全生产集中整治期间,分组同步开展抽查、督察。每组检查不少于10座煤矿,每月检查不少于3座。

关于印发《省能源局关于全省煤矿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能源煤技发[2019]840号
各市能源局、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
  按照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煤矿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安办发[2019]97号)要求,根据我省煤矿建设生产实际,结合省能源局职责,省能源局制定了《省能源局关于全省煤矿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山西省能源局
2019年12月18日
山西省能源局关于全省煤矿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十九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刻汲取山西襄矿西故县煤业有限公司“10.25”较大透水事故和山西平遥峰岩煤焦集团二亩沟煤业公司“11.18”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教训,按照全国和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要求,以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为目标,结合12月18日全省煤矿建设及技术改造项目事中事后监管会议安排,从产业政策、行业管理等方面,开展煤矿安全生产集中整治,依法严厉打击煤矿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推动煤矿企业严格落实生产建设主体责任,规范煤矿生产建设秩序,加强煤炭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二、整治内容
  各市县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煤炭集团公司和各煤矿企业要认真对照“政治站位不高、红线意识不强、安全责任缺位、隐患排查不扎实、监管执法宽松软”等五方面,重点对以下内容开展集中整治。
  (一)建设项目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超过批准的工期未经批准延期仍违规组织施工的;未按规定完成备案违规组织联合试运转的;单位工程未取得质量认证违规投入使用的;停缓建煤矿未批开(复)工,以整改为名擅自组织建设的。
  (二)建设项目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设计,扩大建设规模的;未经批准擅自延深下组煤或配采等违规技术改造的。
  (三)未按照生产能力公告的采区、工作面和采煤工艺等内容进行采掘活动的;存在刻意将综采变更为高档采煤工艺的;采用国家和我省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设备、工艺的。
  (四)超公告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的;上级公司向所属煤矿下达超能力生产指标的;未完成生产能力登记公告或未及时变更登记公告继续组织生产的。
  (五)已列入年度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未按照目标责任书明确的时间停产、回撤设备,仍以 “回撤期”名义违规生产的;擅自利用已关闭煤矿中经批准保留用于其他用途的井筒(或井下设施)进行生产活动的。
  三、实施步骤
  此次煤矿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与省政府安委会安排的“煤矿自查自改、市县全面检查、省级督查抽查”活动同步开展,为期三个月。
  (一)煤矿自查自改。所有煤矿要开展全面自查自改,排查出的问题或隐患必须登记建档,按照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要求进行整改;对排查发现的重大隐患,要主动停产停建治理,并按照职责权限进行上报。煤矿的上级公司要对照集中整治重点内容,对所属煤矿每月全覆盖检查一次,确保所属煤矿集中整治取得实效。
  (二)市县全面检查。各市县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明确牵头部门和责任分工,扎实开展煤矿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县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每月对所监管煤矿检查覆盖率不少于50%;市能源局对市级直接监管煤矿每月检查覆盖率不少于50%,并对县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监管煤矿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少于30%。在集中整治期间,市县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所有煤矿的检查(抽查)要达到全覆盖。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要依法做出处罚,并上报同级政府,属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的,要按相关规定上报并移交有关部门实施处罚。
  (三)省级督查。省能源局按照省政府安委会工作安排,在煤矿安全生产集中整治期间,分组同步开展抽查、督察。每组检查不少于10座煤矿,每月检查不少于3座。分组安排见附件。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能源局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的领导组,负责集中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市县能源局要高度重视此次煤矿安全生产集中整治,认真研究制定本部门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部门,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细化工作措施,切实将全国和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12月18日全省煤矿建设及技术改造项目事中事后监管会议要求贯彻到集中整治全过程,确保取得实效。
  (二)严格检查执法。各市县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正华集团要抽调专业人员组成检查组,严格对照集中整治内容进行逐条检查。集中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有关单位及时认真整改。要坚持立查立改、边查边改,做到排查整改、执法查处、抽查督查贯穿集中整治全过程。要以“零容忍”态度对待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对存在一般问题和隐患的煤矿,责令限期整改;对需要做出行政处罚的,要严格按照相关程序执行。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违法违纪线索,要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对问题集中和严重的单位要及时约谈、通报。
  (三)严肃工作纪律。在集中整治期间,各级检查组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轻车简从,廉洁自律,确保检查、抽查、督查任务按时圆满完成。同时要加强工作作风建设,在工作中注重结合“放管服效”要求,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主动研究新情况、发现新问题、破解新难题,向被检查单位及时反馈问题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四)加强信息报送。各市能源局要于12月25日前将煤矿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的安排部署情况和具体实施方案报省能源局。同时指定专人负责统计汇总工作,于每月1日、15日前报送上一阶段工作情况及报表。集中整治工作结束后,于2月25前上报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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