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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瓦斯抽采全覆盖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6-04-05 12:45:48   来源: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瓦斯抽采全覆盖工程
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5〕6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煤矿瓦斯抽采全覆盖工程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17日



  山西省煤矿瓦斯抽采全覆盖工程实施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六大发展”和煤炭产业“六型”转变要求,有效遏制煤矿瓦斯事故,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发展,针对当前我省煤矿存在的瓦斯抽采系统不完善、应抽尽抽不到位、预抽不达标等问题,省政府决定在全省煤矿实施瓦斯抽采全覆盖工程,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能源“四个革命”的重要指示为统领,以推动我省“六大发展”和煤炭产业“六型”转变为目标,牢固树立“瓦斯事故可防可控”和“瓦斯零超限”的理念,坚持安全生产与瓦斯抽采利用相统筹、瓦斯灾害治理与清洁利用相统筹,大力推进煤矿瓦斯抽采全覆盖工程,构建具有山西特色的煤矿瓦斯防治与利用体系,全面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努力实现我省煤炭行业安全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瓦斯抽采利用与安全发展、清洁发展、绿色发展相统筹的原则,煤矿井下瓦斯抽采与地面煤层气开发相统筹的原则,瓦斯抽采利用政府主导、企业负责、依法依规、集约利用的原则,煤矿建设准入先抽后建、先采气后采煤的原则,煤矿瓦斯防治以合理采掘部署为保障,先抽后掘、先抽后采、抽掘采平衡的原则,瓦斯抽采多措并举、应抽尽抽、抽采达标、以用促抽、以抽保安的原则。
  三、工作目标
  到2017年,全省煤矿全面建立完善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重点建设一批高标准瓦斯抽采示范工程,引领和促进全省煤矿瓦斯井上、井下抽采协调发展,煤矿瓦斯防治能力得到显著提升。有效遏制煤矿瓦斯重特大事故,煤矿基本实现瓦斯零超限。按照全省煤层气开发总体规划要求,落实全省瓦斯抽采利用目标任务。
  ——全省瓦斯抽采量在2014年基础上每年增加7亿立方米(地面瓦斯抽采量每年增加4.5亿立方米,井下瓦斯抽采量每年增加2.5亿立方米),到2017年瓦斯抽采量达到113亿立方米(地面瓦斯抽采量达到50亿立方米,井下瓦斯抽采量达到63亿立方米);
  ——全省瓦斯利用量在2014年基础上每年增加5亿立方米(地面瓦斯利用量每年增加3.5亿立方米,井下瓦斯利用量每年增加1.5亿立方米),到2017年瓦斯利用量达到65亿立方米(地面瓦斯利用量达到40亿立方米,井下瓦斯利用量达到25亿立方米)。
  四、主要任务
  瓦斯抽采全覆盖工程,是指对煤炭规划区、准备区和生产区达到瓦斯抽采条件的煤层全部开展瓦斯抽采,做到采前、采中、采后和井上井下全覆盖立体化抽采,实现应抽尽抽、以用促抽、抽采达标,保障煤矿安全生产。

  (一)开展井上、井下联合抽采,建立立体化瓦斯抽采模式。
  开展井上、井下联合抽采,井上采取地面钻井预抽,井下采取顺层钻孔预抽、穿层钻孔和高抽巷等采动区卸压抽采以及采空区抽采相结合的方法,最大限度降低煤层瓦斯含量。拓展瓦斯抽采范围,煤矿井下瓦斯抽采与地面煤层气开发有序规划,通过煤炭规划区、准备区和生产区“三区联动立体式”的抽采方法实现瓦斯应抽尽抽,构建“采煤采气一体化”“煤与瓦斯共采”的全方位立体化瓦斯抽采模式。
  1.煤炭规划区实行“先抽后建”。在煤层瓦斯含量大于16立方米/吨的煤炭规划区,采取地面先打钻井抽采瓦斯,待煤层瓦斯含量降到16立方米/吨以下,再建煤矿,实施“先采气、后采煤”,做好采气采煤有效衔接。(省煤炭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山西煤监局、省煤炭地质局及相关煤炭和煤层气企业配合)

   2.煤炭准备区实行“先抽后掘”。在煤层瓦斯含量为8-16立方米/吨的煤炭准备区,按照煤层气开发服务于煤炭开发的原则,采取合作或调整煤层气矿业权范围等方式,加大抽采力度,优先保证煤炭资源开发。采取地面钻井抽采与井下长距离钻孔及穿层钻孔预抽相结合的方法,强化瓦斯抽采,待煤层瓦斯含量降到8立方米/吨以下,再开拓部署。(省煤炭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山西煤监局、省煤炭地质局及相关煤炭和煤层气企业配合)
  3.煤炭生产区实行“先抽后采”。在煤层瓦斯含量为8立方米/吨以下的生产区,在原有井上、井下预抽基础上,井下采掘工作面继续强化抽采,待瓦斯抽采指标达到《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要求后,方可进行回采,实现先抽后采、抽采达标。(省煤炭厅牵头,山西煤监局及相关煤炭企业配合)
  (二)完善矿井瓦斯抽采系统,实现瓦斯抽采基础条件达标。
  严格落实《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高瓦斯及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地面瓦斯抽采系统,并实现抽采达标。对我省应建未建地面瓦斯抽采系统的高瓦斯矿井需新建瓦斯抽采系统,对瓦斯抽采系统能力不足的矿井应进行系统改造,完善瓦斯抽采基础设施,满足矿井瓦斯抽采需要。(省煤炭厅牵头,山西煤监局及相关煤炭企业配合)
  (三)优化矿井瓦斯抽采工艺,实现瓦斯抽采效果达标。
  充分利用成熟的技术、装备、工艺,因地制宜采取“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瓦斯治理措施,不断创新优化瓦斯抽采工艺和提升装备水平,提高瓦斯抽采浓度,实现抽采效果达标。
  1.转变瓦斯治理理念,由风排为主向抽采为主转变,通过加大抽采力度和改进抽采工艺,提高瓦斯抽采率,逐步取消专用排瓦斯巷及减少回采工作面多巷进风多巷回风的通风方式。
  2.解决松软煤层和低透气性煤层瓦斯抽采难题,通过采取高压水射流、水流扩孔、钻护一体化技术和水力压裂等增透技术,提高瓦斯预抽效果。
  3.积极推广成熟的瓦斯抽采工艺,采用两堵一注、颗粒封孔、标准化联孔等工艺,解决瓦斯抽采浓度低的问题。
  4.开展技术攻关,研究解决煤层低瓦斯赋存高瓦斯涌出的问题。
  (以上四项由省煤炭厅牵头,山西煤监局、省科技厅、相关煤炭企业及相关科研单位配合)
  (四)强化瓦斯综合利用,加快“气化山西”建设步伐。
  加快建设瓦斯利用基础设施建设,拓展瓦斯利用范围,大力倡导全社会开展煤层气(煤矿瓦斯)等清洁能源利用。地面抽采瓦斯以管道输送为主,就近利用,余气外输,主要采取集输、压缩(CNG)、液化(LNG)等方式利用;煤矿井下抽采的瓦斯,以就地发电和民用为主,并推广瓦斯提纯压缩(CNG)及液化(LNG)。严禁高浓度瓦斯直接向大气排放,有效提高瓦斯利用率,实现煤矿安全发展、清洁发展、绿色发展,推进我省节能减排,为“气化山西”转型发展发挥重要作用。(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煤炭厅、省环保厅、山西煤监局及相关煤炭和煤层气企业配合)
  (五)重点实施瓦斯抽采示范工程,引领和推动全省瓦斯抽采全覆盖工程深入开展。
  结合我省实际,建设晋城矿区、阳泉矿区、潞安矿区、西山矿区和离柳矿区五大瓦斯抽采利用基地,在瓦斯抽采、瓦斯利用、科技攻关等方面确定18项示范性工程重点建设(见附件1),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带动本地区、本企业瓦斯抽采工程建设顺利推进。

  五、实施步骤
  分阶段分步骤,利用3年时间完成全省范围煤矿瓦斯抽采全覆盖工程任务。
  (一)动员部署,做好宣传工作。
  各市、各部门、各煤炭企业要按照全省开展瓦斯抽采全覆盖工程的总体部署要求,统一思想,及时部署,充分利用多种宣传媒体大力宣传瓦斯抽采全覆盖工程对我省安全发展和生态发展的重要性,及时报道瓦斯抽采全覆盖工程的典型经验和涌现出的先进事迹、先进人物,形成浓厚的舆论氛围。
  (二)全面统筹,科学编制规划
  按照科学有序、合理布局、井上与井下瓦斯抽采相统筹的原则,编制全省煤矿瓦斯抽采全覆盖工程规划。将井上、井下瓦斯联合抽采与瓦斯综合利用同步规划,瓦斯灾害治理与资源清洁利用同步规划,瓦斯抽采与节能减排同步规划,重点解决当前我省煤矿瓦斯应抽未抽、系统应建未建、系统能力不足以及瓦斯利用率偏低的问题。
  (三)精心组织,安全高效推进。
  煤炭、煤层气企业要将瓦斯抽采全覆盖工程作为煤矿安全生产的治本之策,要明确责任人,安排好资金及施工队伍,排出工期,规范施工,精心组织实施。同时要定期落实工程进展情况,并适时召开协调会,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瓦斯抽采工程如期完成。
  煤炭规划区要根据煤层瓦斯含量和压力合理布置井位,科学选择井型;煤炭准备区瓦斯抽采要井上、井下协调有序,合理推进;煤炭生产区要严格落实抽采达标,做到应抽尽抽,抽、掘、采平衡。在施工中要加强安全管理,防止瓦斯抽采过程中诱发突出、火灾、爆炸等事故。
  (四)严格验收,确保工程质量。
  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工程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施工,保证瓦斯抽采工程质量。瓦斯抽采工程竣工后,必须按照规定进行严格验收。瓦斯抽采工程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正式运行。
  (五)认真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各煤炭、煤层气企业要查找、分析实施瓦斯抽采全覆盖工程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定期总结经验。通过选树典型,推广经验,促进各地区、各企业互相学习,互相交流,取长补短,充分发挥典型引路的作用,把具有代表性、适用性和典型性的经验在全省推广应用,推动我省瓦斯抽采全覆盖工程深入开展。
  (以上五项由省煤炭厅牵头,领导组各成员单位及相关煤炭和煤层气企业配合)
  六、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措施。
  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山西省煤矿瓦斯抽采全覆盖工程领导小组(见附件2,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省瓦斯抽采全覆盖工程,研究决定工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
  省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煤炭厅,具体负责瓦斯抽采全覆盖工程的组织、协调、指导、统计等相关工作。各市政府、各省属国有煤炭集团公司也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瓦斯抽采全覆盖工程的开展,及时协调企业与地方关系,创优发展环境,促进瓦斯抽采全覆盖工程顺利实施。
  (二)技术保障措施。
  1.加强科技攻关,加大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关键技术与装备研发。针对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及利用的难题,确定科技攻关项目,对松软低透气性煤层的瓦斯抽采和低瓦斯赋存高瓦斯涌出的煤层瓦斯抽采要列入科技项目,同时要落实好2014年度确定的全省煤基重点科技攻关项目中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科技攻关。(省科技厅牵头,省煤炭厅、省煤炭地质局、相关煤炭和煤层气企业及科研单位配合)
  2.大力推进产、学、研、用相结合,广泛开展技术合作。依托煤与煤层气共采山西重点试验室,加强与国内知名院校、煤科院等科研单位合作,针对我省瓦斯抽采利用存在的难题,开展技术服务和技术研发;同时引进先进适用的技术及装备,不断提升我省煤矿瓦斯抽采利用水平。(省科技厅牵头,省煤炭厅、相关煤炭和煤层气企业及科研单位配合)
  3.依托大型煤炭集团公司、有技术实力的瓦斯抽采公司及科研单位,培育我省专业化瓦斯抽采队伍,为其他煤炭企业提供地面瓦斯抽采技术支撑。大型煤炭集团公司之间开展合作,成立瓦斯抽采专业化公司,2015年选择高瓦斯矿区的晋煤集团、阳煤集团、潞安集团公司合作组建专业化瓦斯抽采公司,选择瓦斯灾害严重的矿井开展地面瓦斯抽采,以后逐步推广到全省。瓦斯抽采专业化公司积极与我省非煤企业气权单位合作,开展地面瓦斯抽采,进一步拓展地面瓦斯抽采范围。(省国资委牵头,省煤炭厅、相关煤炭企业及科研单位配合)
  4.开展煤层气(煤矿瓦斯)技术装备制造研发。落实好《山西省煤层气装备制造业发展实施方案》,大力开展煤层气装备技术研究,加快太原、晋城两大煤层气装备制造基地建设,为地面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提供技术装备保障。(省经信委牵头,省煤炭厅、省科技厅及相关煤层气企业及科研单位配合)
  (三)安全素质保障措施。
  强化培训,进一步提升全员安全素质。一是在全省范围组织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及煤层气抽采企业相关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开展瓦斯抽采和煤层气开发利用培训;二是企业建立内部培训制度,煤炭企业及煤层气企业充分利用集中培训、专业培训、业余培训、班前培训等形式,提高员工岗位技能。(省煤炭厅牵头,山西煤监局及相关煤炭和煤层气企业配合)
  (四)政策保障措施。
  1.建立煤层气、煤炭开发协调机制。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3〕93号)精神,按照煤层气开发服务于煤炭开发的原则,加强煤层气、煤炭矿业权重叠区协调、合作和争议处置。煤炭企业应及时告知煤层气矿业权人煤炭资源开发的规划区、准备区、生产区及开发时序,煤层气矿业权人应积极配合服务于煤炭开发。煤层气、煤炭矿业权人应积极协商解决重叠区问题,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其中对煤炭企业在5年内规划开拓部署的准备区和生产区,双方需在2015年10月底前完成协商事宜,逾期双方仍达不成协议的,由煤炭企业提请政府主管部门调整煤层气矿业权范围,保证煤炭资源开发需要。煤炭规划5年后开始建井开采的区域,应严格执行“先采气、后采煤”的原则,凡是因矿业权分置导致煤层气开发时序与煤炭开采衔接出现争议的,政府主管部门要及时协调解决,确保采气采煤施工有效衔接。(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煤炭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煤炭地质局及相关煤炭和煤层气企业配合)
  2.进一步落实《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规定,煤炭企业要足额提取安全费用,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严格遵照30元/吨的提取标准按月提取。瓦斯防治的资金投入应在安全费用中重点保证,超出当年计提安全费用的支出部分,可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省煤炭厅牵头,山西煤监局、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及相关煤炭企业配合)
  3.积极争取国家提高我省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补贴标准,支持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按照国办发〔2013〕93号有关要求,提高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补贴的标准,在现有中央财政补贴0.20元/立方米、省财政补贴0.05元/立方米的基础上,省级财政补贴标准在三年瓦斯抽采全覆盖工程实施期间再提高0.05元/立方米,达到省级财政补贴0.10元/立方米。(省财政厅牵头,省煤炭厅、省发展改革委及相关煤炭和煤层气企业配合)
  4.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煤炭厅、山西煤监局及相关煤炭企业配合)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对煤层气(煤矿瓦斯)利用项目简化审批程序,并研究确定煤层气抽采与利用审批下放或备案的项目,方便企业办理瓦斯抽采利用有关手续。(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煤炭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山西煤监局配合)
  6.煤层气(煤矿瓦斯)勘探、抽采利用要切实保障用地。属于临时用地的,由县级国土部门办理用地手续;需办理建设用地征收手续的,要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加快报批。(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煤炭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煤炭地质局配合)
  7.理顺煤层气(煤矿瓦斯)价格机制。一是严格落实放开煤层气(煤矿瓦斯)出厂价格政策,鼓励煤层气(煤矿瓦斯)就近进入城市公共供气管网,进入城市公共管网的煤层气(煤矿瓦斯)销售价格按不低于同等热值天然气价格确定,未进入城市公共管网的销售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二是根据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造价及运营成本变化情况,按照合理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适时提高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未提高前仍执行现行政策。电网企业因此增加的购电成本,通过调整销售电价统筹解决。(省物价局牵头,省电力公司配合)
  8.鼓励和支持低浓度瓦斯发电和瓦斯发电上网。煤炭企业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优先自发自用,富余电量需要上网的,由电网企业优先收购,瓦斯电厂不参与市场竞争,不承担电网调峰任务,推进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利用。(省电力公司牵头,相关煤炭和煤层气企业配合)
  9.加大瓦斯抽采技术研发及创新平台和人才队伍建设,认真落实全省煤基重点科技攻关项目配套资金和各项保障措施。(省科技厅牵头,省煤炭厅、省财政厅及相关煤炭和煤层气企业配合)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地、各部门、各煤炭企业要高度重视瓦斯抽采全覆盖工程,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周密部署;分管负责人具体抓,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各级领导小组要加强协调,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大力推进瓦斯抽采全覆盖工程全方位实施。
  (二)落实责任,细化任务。
  煤炭企业是瓦斯抽采全覆盖工程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煤炭企业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此项工作的责任体系,将瓦斯抽采全覆盖工程作为重点任务,制订措施,保障瓦斯抽采全覆盖工程的目标、项目、措施、投入等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各级部门要按照任务和分工支持推动煤炭企业实施瓦斯抽采全覆盖工程。
  (三)加强督察,严格执法。
  各级煤炭监管、监察部门要定期督促煤炭、煤层气企业做好瓦斯抽采工程,加强对瓦斯抽采工程的监管、监察,运用“四不两直”的工作方式,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发现未应抽尽抽、抽采系统不完善及预抽效果不达标等不按规定实施瓦斯抽采的企业要责令限期整改,对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予以停产整顿;发现违规建设的,要责令停止施工并依法查处。
  (四)分解指标,严格考核。
  瓦斯抽采全覆盖工程作为全省重点工程之一,省政府将各市瓦斯抽采全覆盖工程列入省年度考核指标,省国资委要将瓦斯抽采全覆盖工程列入省属国有煤炭集团公司的年度考核指标,省煤炭厅每年将瓦斯抽采利用指标分解到各有关市、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将瓦斯抽采全覆盖工程作为重点工作,列入年度考核目标,确保我省瓦斯抽采全覆盖工程如期完成。
  (五)及时反馈,报送信息。
  为了全面及时掌握全省瓦斯抽采全覆盖工程进展情况,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市煤炭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集团公司每月月底前将当月工程进展情况(工程进度、工程量以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建议等情况)上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信息报送要做到全面、及时、准确,以便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我省瓦斯抽采全覆盖工程顺利实施。

   附件:附件1 瓦斯抽采全覆盖示范工程项目表.jpg附件2 山西省煤矿瓦斯抽采全覆盖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名单.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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