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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煤能源
中煤能源下属公司遭2.2亿索赔
2016-03-11 12:22:01   来源: 中国经营报
中煤集团正面临2.2亿元的索赔。

2月26日,《中国经营报》辗转获得完整的法律文书显示,央企中国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上市公司中煤能源)下辖子公司中煤焦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煤焦化控股)2012年的一场旧案正面临2.2亿元赔偿执行。

山西省晋中市中院分别于2013年年底和2014年年初分别作出的四份法律文书显示,中煤焦化控股因自愿为中煤九鑫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煤九鑫)的法律责任提供担保,目前正面临91%股份和4万吨焦炭被拍卖、1.76亿元银行存款被查封。

作为中煤集团唯一一家焦化公司,中煤焦化控股的现状并没有按照上市公司规则的要求出现在上市公司中煤能源的重大公告事项当中。

面对即将被法院执行,该公司负责人2月26日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表示:“2.2亿赔偿属于无中生有。”截至发稿,上市公司中煤能源董秘周东洲电话回应《中国经营报》记者:“领导出差,暂时无法接受采访。”

巨额赔偿

晋中市中院(2012)中法执字第10—2号、3号、4号执行裁定书分别于2013年8月6日、2013年10月18日、2014年1月6日发往中煤焦化控股和中煤九鑫等两家公司。

上述裁决书裁定:冻结、划拨保证人(担保人)中煤焦化控股银行176236394.95元及其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冻结中煤焦化控股在中煤九鑫91%的股权;拍卖中煤九鑫所有的焦炭4万吨。

三份执行裁决书载明,因保证人(担保人)中煤焦化控股在案件执行期间,于2012年2月27日自愿为被执行人中煤九鑫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提供担保。“因执行人中煤九鑫的财产不能清偿债务,致使申请执行人民营灵石九鑫的债权无法实现。”

晋中市中院强制执行源于民营灵石九鑫对中煤九鑫一起6亿元的巨额索赔。经过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1月11日做出的一份名为石裁字【2011】第159—2号的裁决书最终裁决,中煤九鑫5日内支付民营灵石九鑫补偿费和仲裁费等总计1.76亿元。

截止目前,中煤九鑫应支付民企灵石九鑫总计2.2亿元赔偿。由于中煤九鑫和中煤焦化控股未能按时履行裁决义务,民营灵石九鑫申请晋中法院强制 执行,中煤焦化控股的困境由此而来。

上市公司中煤能源官网介绍,中煤焦化控股是上市公司中煤能源2003年投资的唯一一家焦化公司公司,中煤九鑫成立于2003年11月,是中煤焦化控股的200万吨大型焦化生产企业。中煤焦化是中煤能源于2003年投资成立的,旨在打造“中国第一、世界领先的大型国际化焦化企业集团”。

上市公司中煤能源是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国有重点骨干企业,前身是1982年7月成立的中国煤炭进出口总公司,2006年12月在香港上市,2008年2月回归A股。

根据中煤焦化控股新浪官方微博公开资料显示,中煤焦化控股已实际向中煤九鑫投资12亿元巨资。

“上市公司的重大投资,涉及到股民的重大利益,应该公开披露。”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深圳证券交易所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导师刘俊海认为。

然而,《中国经营报》通过查询发现,上市公司中煤能源2012年、2013年所有公告均为对上述赔偿、执行裁定书等进行任何方面的披露。

中煤能源1月25日发布的业绩预告显示,2013年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下降55%到65%。

仲裁争议

中煤焦化控股与民企灵石九鑫之间的纠纷,起于2003年的一次央企与民企的合作。

公开资料显示,中煤九鑫于2003年11月成立,是中煤焦化控股民营灵石县九鑫共同出资设立的200万吨大型焦化生产企业,注册资本5000万元,中煤焦化控股占股75%,民营灵石九鑫占股25%,之后中煤焦化控股通过收购股份增至91%。

不过,法治周末的报道援引中煤九鑫方面王鑫的说法称,中煤九鑫成立后,获得200万吨/年的焦化项目批文(与九鑫选煤持有的60万吨/年的焦炉技改批文无关)。为了支持该焦化项目建设,中煤焦化以单方股东借款方式向中煤九鑫投入近12亿元。“按正常情况合资双方应共同投资,共担风险,但实际在这个项目上九鑫选煤并没投入资金也没提供担保。尽管九鑫选煤分文未出,但中煤九鑫仍未调整其25%的股比。

根据石裁字【2011】第159—2号的裁决书显示,双方合作的背景是民营灵石九鑫获得的60万吨/年焦化焦化技改扩项目各项审批文件,正是中煤焦化控股所需要的。“”

石裁字【2011】第159—2号载明,合资之前民营灵石九鑫已经对项目的土地、设备进行了投资,中煤焦化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同意对灵石九鑫此前的投资进行补偿。

该裁决书证据目录还显示,双方谈话录音证明为推动200万吨/年焦化项目,中煤九鑫法定代表人曾多次在不同的场合表示对60万吨/年焦化焦化技改扩项目进行补偿。

为此,民营灵石九鑫就双方约定就330亩土地、120支焦炉和60万吨/年的焦炉技改批文的三项向中煤九鑫索赔总计6.56亿元。2012年1月11日石裁字【2011】第159—2号的裁决书最终裁定中煤九鑫赔偿民营灵石九鑫1.76亿元。

中煤焦化控股负责人2月26日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表示:“2.2亿赔偿属于无中生有。”以120支焦炉赔偿为例,中煤九鑫在2月25日接受《法治周末》采访指出,120支焦炉属于非法建设,由政府相关部门拆除是合法的。

石裁字【2011】第159—2号显示,中煤九鑫却无法提供市、县人民政府依法下达关闭决定书。“恰恰证明推动是中煤九鑫和民营灵石九鑫协商的结果,与中煤九鑫将60万吨项目扩建到100万吨有关系。”

彼时正值山西整顿落后产能,众多小规模高耗能企业被关停或者整改,但无论是关停还是整改均需政府下发文件。

其中,在2005年陕西省焦化行业分类整顿中,中煤九鑫100万吨项目从第2类变更为第6类,直到2009年才被有关部门认为合法。“这些焦炉不能被中煤九鑫理所当然地认为是非法,必须有明确的行政文件。”

据了解,石家庄仲裁委员会居中仲裁是中煤九鑫和民营灵石九鑫共同协议的结果,但中煤九鑫在裁决后并不认可。之前在2010年7月15日,中煤九鑫与民企灵石九鑫在北京达成约定,同意由石家庄市仲裁委员会对争议进行仲裁,且约定“该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双方均接受仲裁结果”。

晋中中院下发执行裁定书后,中煤九鑫《评估报告》主要证据造假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申请和《执行异议书》,但在2013年下半年分别被晋中法院、陕西省高院驳回。目前,中煤焦化控股正处在被执行当中。“基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在裁决没有改判或者执行没有中止的情况下,任何异议不影响裁判决的执行。”刘俊海教授指出。

之后,中煤九鑫再次以《评估报告》主要证据造假向太原市公安局报案,2013年9月太原市公安局对评估人员立案。同年9月25日,太原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向晋中市中院和太原市检察院出具了立案说明,该说明并未要求停止裁决书执行。“立案只是案件的初步审查,未经法院判决无法确定犯罪,不影响已生效裁决的执行。”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林才红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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