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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策
湖北:停止审批煤矿探矿权 停止核准新建煤矿
2018-07-12 17:39:59   来源: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发布的《关于依法有序推进煤矿总体关停退出的意见》提出,湖北省将停止审批新的煤矿探矿权,停止核准新建煤矿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
  2018年底前关闭退出以下煤矿:
  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
  不符合安全、技术、环保、质量等条件的煤矿。
  长期停工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没有生存能力和发展潜力的“僵尸企业”。
  鼓励有条件的产煤市(州)煤矿整体关闭退出。
  保障民生用煤的煤矿推迟关闭退出。对高山运输困难地区,确因承担群众生产生活用煤保障任务,且符合安全、技术、环保、质量等条件的煤矿,作为应急和保障煤矿,按照“破立结合,先立后破”的原则,推迟到替代能源建成后关闭退出。
  《意见》明确,各产煤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煤矿进行排查摸底,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煤矿总体关闭退出方案,关闭退出方案中既要明确2018年关闭退出的煤矿,也要明确推迟关闭退出煤矿及关闭退出时限。关闭退出方案要精准到矿,“一矿一策”,逐矿制定切实可行的关闭退出办法。
  此外,《意见》表示,充分发挥奖补资金对煤矿关闭退出的支持作用。中央奖补资金用于关闭退出煤矿的职工安置。省级和各地设立的专项奖补资金、产能置换指标交易资金等,在确保职工安置的前提下,可用于债务化解和转型发展等。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有序推进煤矿总体关停退出的意见
鄂政办发〔2018〕27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精神,深入推进煤炭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依法有序推进全省煤矿总体关停退出,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统筹做好煤矿总体关停退出和民生保障、社会稳定等工作,科学把握工作力度和节奏,充分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方式,稳妥有序推进全省煤矿总体关停退出。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严格执行安全、技术、环保、质量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严格遵循煤矿关停退出规定程序。
  (二)坚持严控严管。严格行政许可,严把安全许可关。以贯彻落实《煤矿安全规程》为抓手,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加强监管执法,严厉惩处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
  (三)坚持稳妥有序。统筹处理好煤矿关停退出与保供应、保民生、保安全、保稳定的关系,重点做好职工安置、民生用能保障和替代能源建设等工作,坚守民生底线,有效防范化解风险,确保社会稳定。
  三、目标任务
  (一)停止审批新的煤矿探矿权,停止核准新建煤矿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
  (二)2018年底前关闭退出以下煤矿。
  1.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
  2.不符合安全、技术、环保、质量等条件的煤矿。
  3.长期停工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没有生存能力和发展潜力的“僵尸企业”。
  4.鼓励有条件的产煤市(州)煤矿整体关闭退出。
  (三)保障民生用煤的煤矿推迟关闭退出。对高山运输困难地区,确因承担群众生产生活用煤保障任务,且符合安全、技术、环保、质量等条件的煤矿,作为应急和保障煤矿,按照“破立结合,先立后破”的原则,推迟到替代能源建成后关闭退出。
  四、重点工作
  (一)制定完善煤矿总体关闭退出方案。各产煤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煤矿进行排查摸底,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煤矿总体关闭退出方案,关闭退出方案中既要明确2018年关闭退出的煤矿,也要明确推迟关闭退出煤矿及关闭退出时限。关闭退出方案要精准到矿,“一矿一策”,逐矿制定切实可行的关闭退出办法。
  (二)依法组织实施煤矿关闭退出工作。各产煤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煤矿总体关闭退出方案,就煤矿关闭退出时间、奖补方案和职工安置、债务处置、环境治理等相关问题与煤矿企业协商一致,签订煤矿关闭退出协议,并督促煤矿企业按照煤矿关闭退出的时限、程序等,按时完成煤矿关闭退出任务。对2018年关闭退出的煤矿,要及时公告关闭退出煤矿名单并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严禁关闭退出煤矿以回撤设备名义违规组织生产。
  (三)切实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坚持企业主体作用与社会保障相结合,多渠道做好关闭退出煤矿的职工安置,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企业应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经济补偿金,偿还拖欠的职工在岗期间工资和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及时纳入社会救助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开展职业培训提高职工就业技能,充分利用各类政策与信息平台,提供合适的再就业岗位。
  (四)切实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各产煤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及各煤矿企业要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严格把控煤矿复工复产条件,复工复产的煤矿必须制定安全保障措施,必须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必须履行相关程序。开展煤矿安全、技术、环保、质量等领域的专项治理,集中打击煤矿各类非法违法、违规行为。持续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严防停工停产煤矿、已公告关闭退出煤矿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井下活动,重点打击停工停产煤矿假借整改之名违法违规采煤等行为,严厉惩处煤矿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加强煤矿盯守巡查,严防已关闭退出煤矿死灰复燃。
  (五)加快替代能源建设。各地要按照“用得上、用得起、用得好”的总体要求,立足资源状况,宜煤则煤、宜电则电、宜气则气,落实好资源和运力,加快替代能源项目建设,确保在5年时间内完成替代能源建设,保障山区群众生产生活用能需求。积极推广使用清洁煤,加快形成覆盖城乡、储备供应充足、物流配送快捷、销售服务方便、质量监管有力的清洁煤供应配送网络。具备通气、通电条件的地方,加快煤改气、煤改电等替代能源建设。各地要抓紧编制替代能源建设规划并明确建成时限。
  (六)做好以防范债务风险为重点的维稳工作。密切关注煤矿关闭退出过程中的各类矛盾和问题,建立预报、预警、预案制度,妥善做好关闭退出煤矿的职工安置、债务化解等重点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关闭退出煤矿债务风险预测和对债权债务处置工作的指导,积极探索有效的债务处置方式。积极争取金融机构的政策支持,运用市场化手段,依法依规处置好煤矿涉及的贷款。
  (七)积极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建设。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加强矿区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统筹做好煤矿关闭退出后的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修复工作。
  (八)推动关闭退出煤矿企业转型发展。各地要因地制宜编制好关闭退出煤矿及其周边地区转型发展规划,引导关闭退出煤矿企业转型发展,职工就地就近转岗。要结合精准脱贫工作,有针对性地对困难群体开展帮扶,避免出现因煤矿关闭退出造成返贫问题。
  五、政策措施
  (一)多渠道筹措煤矿关闭退出所需资金。统筹中央和省级奖补资金,按照关闭退出煤矿产能90万元/万吨的标准奖励县(市、区)人民政府。鼓励各产煤市(州)、县(市、区)设立专项奖补资金。积极支持关闭退出煤矿开展市场化产能置换指标交易。
  (二)充分发挥奖补资金对煤矿关闭退出的支持作用。中央奖补资金用于关闭退出煤矿的职工安置。省级和各地设立的专项奖补资金、产能置换指标交易资金等,在确保职工安置的前提下,可用于债务化解和转型发展等。2018年以后关闭退出的煤矿,省级财政原则上不再安排奖补资金。
  (三)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省级财政加大对关闭退出煤矿所在县(市、区)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支持当地煤矿关闭退出、补贴民生用能、转型发展、替代能源建设等。
  (四)支持退出煤矿用好存量土地,促进矿区土地再开发利用。划拨用地可依法转让或由当地政府收回,当地政府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后的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用于支付关闭退出煤矿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对用地手续完备的腾让土地,转产为生产******业等国家鼓励发展行业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依据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积极支持有条件的关闭退出煤矿利用废弃的场所发展现代农业、休闲产业等项目。
  (五)优化行政服务工作。简化返还关闭退出煤矿安全生产保证金、剩余采矿权价款和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等手续。对推迟关闭退出的煤矿,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产业政策等,做好相关行政许可、认定等服务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进煤矿总体关闭退出是我省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是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必然选择。各产煤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把煤矿关闭退出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成立工作专班,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确保各项工作积极稳妥推进。煤矿总体关闭退出、替代能源建设由各产煤市(州)人民政府统筹负责,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煤矿总体关闭退出主体责任并负责组织实施。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要履行牵头职责,会同省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政策衔接和检查指导,形成工作合力。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
  (二)确保安全稳定。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各煤矿企业要强化红线意识,坚守安全底线。各产煤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有关要求,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承担属地管理责任,切实落实煤矿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等监督管理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各级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暂未关闭退出的煤矿企业要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关闭煤矿所在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社会稳定工作,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着力推进维稳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把矛盾化解在萌芽,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做好社会稳定工作。
  (三)强化督查问责。将煤矿关闭退出任务完成情况纳入省政府督查范围,采取督查、约谈、通报等方式,加强对各地工作进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公布关闭退出和推迟关闭退出煤矿名单,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各界进行监督。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追责问责。
  凡省人民政府或省政府部门以前文件规定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意见规定执行。
2018年6月3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6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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