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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
山西煤炭资源税改革之我见
2016-03-12 13:12:40   来源: 山西新闻网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财税体制方面的改革一直在全国范围内循序渐进地推进中。长期以来,山西省积极响应财税改革的号召,从山西转型综改的实施方案到2013年的“煤炭20条”,财税体制方面的改革一直是山西转型综改的重头戏,而煤炭资源税改革更是山西转型综改的重中之重。目前,在山西煤炭市场不景气的情况下,煤炭资源税改迫在眉睫、势在必行。

  继续加大清费立税力度和广度

  煤炭资源税改革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清理涉煤收费,这是规范煤炭市场、深化转型综改的重要举措。据资料显示,煤炭企业平均税费负担水平在35%左右,其中,税收负担21.03%,是全国工业行业平均税负水平的2倍~3倍。而在当前煤价持续走低的情况下,如果在没有清理费用的情况下直接对煤炭企业从价征收煤炭资源税,就会使企业不堪重负。由此可见,“清费立税”是一个有顺序的过程,必须先“清费”才能“立税”。

  加快市(县)涉煤清费进程。涉煤费用是很多市县财政重要的收入来源,所以市(县)政府、各部门涉煤清费情况比较复杂、难度和阻力较大,进程缓慢,需要加大市(县)级涉煤清费的工作力度。个别市(县)税费的界定不是很清晰,这给涉煤清费工作带来很大的难度,应该为市(县)配备涉煤清费方面的专家或有经验的学者进行指导,以确保涉煤清费工作的顺利实施。

  完善市 (县)税费征收结算机制。部分市(县)在上缴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时是先上缴财政部门再返给地税部门,然后再开****给购煤用户,这样一来耽误了很多时间,不利于客户签订合同。所以要改变这一税费征收结算机制,完善市(县)税费征收结算机制。

  进一步全面实施费改税。目前,山西对不规范的煤炭收费着力进行清理:2013年8月1日起,停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煤矿转产发展资金2项 煤炭基金;今年7月1日起,取消煤炭稽查管理费,同时降低服务费和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收费标准。这一系列的整改措施收效显著,在下一步的改革中需要完全撤销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等其他涉煤收费,实现全面费改税。

  谨慎制定从价计征煤炭资源税税率

  改革现行的从量计征的煤炭资源税计征方式。现行的从量计征的计征方式从上世纪80年代起开始实施,在这种计征方式下,所征的税不随资源价格的变化而变化,很难发挥资源税“促进资源合理开发”的作用;同时,在目前结构性减税的政策主导下,特别是“营改增”以来,以营业税为主体税种的地方财政面临着收入减少的压力。而对山西来说,煤炭资源税的从价计征改革无疑可以成为山西财政收入的新的增长点。从已有的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经验来看,从量计征确实是地方财政收入的强劲增长动力。

  充分考虑税收中性原则。一方面,目前山西的煤炭价格呈走低趋势,煤炭企业出现大规模亏损,考虑到税收的中性原则,如果税率设置过高无疑会使这些企业雪上加霜,破坏了税源;另一方面,又要保证财政收入有稳定的增长,在不破坏煤炭企业发展环境的同时不能使财政收入受到较大影响。所以,在税率的制定问题上一定要适度,而且要充分体现资源税的调节作用。数据显示,2013年山西的原煤产量96256.9万吨,原煤综合售价按400元/吨计算,销售额为3850.276亿元人民币,当年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预算收入为190亿元人民币,这大约占到了2013年山西财政收入的0.15%。如果下一步停收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为弥补这一部分的财政收入,资源税的税率至少应为5%。

  兼顾山西各地的具体情况。基于山西市县众多的情况,不同市县间情况不同,煤价也不同,所以在制定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税率时,要充分考虑山西各地不同地区间的差异,不能只是简单地“一刀切”,可以考虑在设定好的基础税率的基础上有一个上下浮动的区间,各地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合理的区间内制定适合的税率。

  完善配套煤炭资源税的改革措施

  加快煤炭公路统一运销体制改革。煤炭公路统一运销体制作为 “四位一体,互联互通”的煤炭革命的突破点,对煤炭资源税改革意义重大。目前,山西的煤炭运销市场还处于分裂的局面,各地特别是市县存在很多个体运销单位,有些甚至是无证经营的,这就造成了煤炭销售经营市场集中度低、无序竞争的局面。这一方面不利于整个煤炭市场从产到销的有序衔接,另一方面也不利于税务部门的税务管理,常出现偷税漏税的现象,所以建立 统一的运销体制是大势所趋。改革的下一个关键点是整合山西煤炭销售市场,建立统一的运销体制,将分散无序的个体煤炭运销户合并组建成区域公路煤炭销售股份公司,促进市县传统产业转型,进一步加快山西转型综改进程。

  促进煤炭企业“受治于法”,完善煤炭法规制度建设。山西煤炭方面的法规条例主要有 《山西煤炭管理条例》,这一条例2001年3月施行至今,其他主要是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随着煤炭领域各方面改革的进一步推进,相关的法律条例、地方性法规都需要尽快做出修改,并且要规范对煤炭企业的管理,使煤炭企业真正“受治于法”。建立健全焦煤领域反腐败制度,使煤炭市场遵循市场经济的法则更加规范地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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