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税局获悉,新疆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适用税率为6%,全疆各地税部门今年起按新税率执行。自此,新疆油气和煤炭资源税均以从价计征资源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治区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的批复》(财税[2014]147号)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同意,自治区地税局向全疆地、州、市地方税务局下发了《关于确定我区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自今年1月1日起,全疆执行6%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 改革前煤炭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长期以来,新疆煤炭资源税执行的是0.3~0.5元/吨的税额标准,自2009年9月1日调整为3元/吨,焦煤调整为8元/吨。 按照新疆2014年煤炭产量1.6亿吨计算,“从量”按每吨3元征收煤炭资源税,新疆可征收4.8亿元,“从价”后按照乌鲁木齐长焰煤每吨200元价格核算,新疆1.6亿吨可征收资源税19.2亿元,为地方税收的增加了14.4亿元。 从价计征的计税方式,在煤炭行业形势低迷时可减轻企业税负,在行业回暖价格上涨时,又可以形成倒逼机制,迫使企业加快技术进步,提高资源开采和利用效率。 数据显示,新疆煤炭预测储量达到2.19万亿吨,约占全国的40%,居全国首位。新疆资源税收入占地税总收入近一成,目前不足80亿元。而在全部资源税中,油气资源税税收占到八成。 2010年6月1日,新疆将原油和天然气资源税由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征收,税率均为5%。据不完全统计,油气资源税改革实施近4年来,新疆共增加税收196.18亿元,其中2013年油气资源税收入57.55亿元,与改革之前的2009年相比,增收近50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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