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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
四川连续两年亏损煤炭企业可缓缴采矿权价款
2017-01-03 09:10:07   来源: 四川日报

连续亏损两年的可申请缓缴采矿权价款
免每日2‰滞纳金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12月29日,记者从省国土资源厅获悉,我省日前出台了《关于落实支持煤炭企业缓缴采矿权价款政策的通知》,助力煤炭企业解困。根据《通知》,经认定连续两年亏损的四川煤炭企业,可申请缓缴采矿权价款,免除每日2‰的滞纳金,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按规定,煤炭企业未经批准不按期缴纳采矿权价款,须承担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水平的资金占用费和每日2‰的滞纳金。
  省国土资源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截至2015年底,我省现保留煤炭企业719家,但受经济下行压力的影响,企业生产经营遇到较大困难。为帮助煤企解困,2013年至2015年,全省已有36家煤矿企业获得分期缴纳价款支持,涉及价款7.39亿元。今年8月19日,省政府还专门出台了《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但煤企缓缴采矿权价款意愿依然十分强烈。“此前,贵州、山西等地已推行了这种做法。”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处处长曹恒介绍,在出台实施意见的基础上,他们借鉴外省经验,联合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出台了《通知》。
  按照要求,困难煤企申请缓缴采矿权价款,须符合“经三方评审机构评审连续两年被认定为亏损企业”这一前置条件。申请须明确缓缴采矿权价款金额、缓缴期限、后续缴款方案等。缓缴申请经市、县两级国土、发改、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缓缴期内,企业承担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水平的资金占用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已被地方政府列入整体关闭煤矿名录,存在被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等情形的,由国土资源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不享受缓缴采矿权价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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