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近日,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了对陕西小保当矿业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该公司因连续2年内未能核实榆林正能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乙方)、陕西泰新隆新型环保节能处理有限公司(丙方)两家公司利用煤矸石的实际处理能力和处理情况,且继续向上述两家公司交付煤矸石进行处置,被罚款30万元。
近日,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了对陕西小保当矿业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陕K环罚〔2022〕141号),该公司因连续2年内未能核实榆林正能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乙方)、陕西泰新隆新型环保节能处理有限公司(丙方)两家公司利用煤矸石的实际处理能力和处理情况,且继续向上述两家公司交付煤矸石进行处置,被罚款30万元。
据处罚公告显示,2022年6月7日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对陕西小保当矿业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0年、2021年度均与榆林正能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乙方)、陕西泰新隆新型环保节能处理有限公司(丙方)签订处置合同及联合体协议书(2020年),矸石交由上述两家公司处置,2020年共拉运矸石1155195.4吨,2021年共拉运1719167.88吨。
据调查,正能公司当时并不具备综合利用煤矸石的能力,泰隆新公司虽建成煤矸石制砖生产线,但实际并未制砖。陕西小保当矿业有限公司2年内未能核实上述两家公司的实际处理能力和处理情况,且继续向上述两家公司交付煤矸石进行处置。
小保当矿业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的规定。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7月5日向陕西小保当矿业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榆环罚告字〔2022〕90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九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九)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陕西小保当矿业有限公司处叁拾万元整罚款。